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 2003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了以治理整顿“回头看”和三项专项整治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无证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整治工作不彻底等现象仍然存在。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部署,2004年要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前提下,深化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实现从一般性的大规模整顿到规范化、制度化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转变、对非法开采乱采滥挖要从治表到从源头上治根治本的转变,要对去年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重点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机关审批发证工作的全面检查和对重点矿区、优势矿产、非法转让、以采代探四个专项整治。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基础上,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进一步提高矿政管理工作水平。 一、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工作全面检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精神,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机关受理申请行政审批和以竞争方式出让两权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重点是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检查勘查许可和采矿许可制度是否健全、发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发证、越权发证,特别是将大中型矿产地“化整为零”而越权发证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经核实,要及时彻底予以纠正。通过审批发证工作的检查,要发现和解决采矿权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并建立和完善适应《行政许可法》的勘查采矿许可制度以及程序性规定。 二、全力开展四项专项整治 2004年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为四项内容: (一)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 重点矿区包括大、中型矿产地、秩序比较混乱的矿区以及媒体曝光的矿区。2004年各省(区、市)要清理和确定本行政区内开展专项整治的重点矿区,并在摸清大、中型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的小矿分布、保有储量及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等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小矿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问题,以保证对规模矿产地的合理规划、科学开发,促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部将公布对重点矿区整治的过程和结果。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部授权的规定出让煤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各省(区、市)要对2002年以来出让的煤炭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清理,凡持已经废止的采矿许可证开采的,一律按无证采矿查处。清理期间,暂停办理新的煤炭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从严审批铝土、铁、水泥用石灰石采矿许可证。2005年底前,凡加工建设项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一律不得受理新的铝土矿的采矿许可证申请。铁矿、水泥用石灰石的采矿许可证审批也要更加从严掌握,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势矿产的专项整治 严格执行2005年底前暂停颁发稀土矿产、钨矿产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规定。相关省(区、市)要在2004年4月底之前对本地区所有钨矿开采企业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超越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产品销售给无资质的收购单位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要相应削减2004年度总量控制指标。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全面启动稀土、锡、锑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工作,严格对企业开采条件的审查,对存在破坏性开采,造成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存有隐患的矿山,限期整顿。过期验收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对具备采矿资格的稀土、锡、锑开采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为逐步调整矿业结构和全面实施优势矿产的宏观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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