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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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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对抽查单位应当作全面检查,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对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程序及要求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样式见附件1)。
  
  第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到驻地之外的其他省(区、市)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向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现场地质勘查活动(海洋地质调查、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项目除外)。
  
  第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勘查工作区所在地和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3)。
  
  具有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进行汇总,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行政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并附本行政区域内甲级地质勘查单位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电子文档)。
  
  第十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及时统计、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地质勘查单位执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在本行政区内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障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要加强诚信建设。应当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批准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并信守合同、履行计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
  
  
  
  
  
  检查内容
  
  检查记录
  
  检查内容
  
  检查记录
  
  
  
  1
  
  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
  
  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3
  
  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4
  
  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5
  
  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6
  
  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7
  
  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8
  
  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详细情况及检查结论: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检查组成员
  
  (签名)
  
  
  
  检查组长
  
  (签名)
  
  
  
  附件2
  
  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
  
  编号:
  
  
  
  
  
  单位名称
  
  (盖章)
  
  经济类型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资质类别和
  
  资质等级
  
  
  
  
  
  
  
  办公室电话
  
  
  
  办公室传真
  
  
  
  
  
  E-mail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资金来源
  
  工作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协作单位
  
  
  
  
  
  
  
  
  
  
  
  
  
  
  
  备 案 人
  
  
  
  
  
  
  
  
  
  登记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
  
  年月日
  
  
  
  登 记 人
  
  
  
  
  
  登记日期
  
  年月日
  
  
  
  备注
  
  1.1个项目填写一张表,一式两份,加盖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专用章后一份存备案单位,一份存登记单位。
  
  2.应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有协作单位的,还应附协作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地质勘查资质或地质勘查项目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备案。
  
  4.编号由登记单位填写。
  
  附件3
  
  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
  
  ( 年度)
  
  单位名称: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多份(视报送单位数量而定)并附电子文档,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一律打印,不收复印件。
  
  2.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应按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有关内容填写。
  
  3.经济类型:事业单位应填写国有;企业应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济性质填写。
  
  4.单位自检:检查结果用“√”表示,应填写在相应栏内。
  
  5.主要地质勘查工作进展:“项目名称”应填写全称;“资金来源”应按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其他投资填写;“勘查程度/比例尺”,矿产勘查项目应填写勘查程度,如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地质调查项目应填写比例尺,如1:25000、1:10000等;“工作时间”应填写项目工作起止年月;“本年度投资”应按本年度实际投资填写;“本年度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本年度实际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本年度主要成果”应填写本年度实际取得的主要勘查成果;“质量评述”应按本年度勘查质量实际状况填写,如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6.职业信誉:应填写本年度从事地质勘查项目或者承担专业勘查技术服务履行合同/计划、职业道德水准、保守商业秘密、投资人验收意见及满意程度等。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7.检查评议:应填写本年度各次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和评议意见等。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8.社会投诉:应填写本年度各次投诉时间、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调查和投诉处理等。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9.违法行为:应填写本年度各次违法时间、违法人、违法内容、案件调查、案件处理等。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10.获奖情况:应填写本年度获厅局级及以上奖的情况。包括获奖时间、获奖内容、奖项及等级、颁奖单位等。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11.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本年度获奖证书、处罚通知、处理意见等彩色扫描电子文档。
  
  
  
  
  基
  
  本
  
  情
  
  况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办公室电话
  
  
  
  办公室传真
  
  
  
  
  
  E-mail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自检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是/否
  
  有/无
  
  
  
  1
  
  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
  
  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4
  
  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5
  
  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延续手续?
  
  
  
  
  
  
  
  6
  
  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补证手续?
  
  
  
  
  
  
  
  7
  
  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8
  
  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重新申请手续?
  
  
  
  
  
  
  
  9
  
  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10
  
  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11
  
  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12
  
  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13
  
  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主要地质勘查工作进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来源(万元)
  
  勘查程度/比例尺
  
  起止年月
  
  本年度投资
  
  (万元)
  
  本年度主要
  
  实物工作量
  
  本年度主要成果
  
  质量评述
  
  
  
  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
  
  其他投资
  
  
  
  
  
  
  
  
  
  
  
  
  
  
  
  
  
  
  
  
  
  
  
  
  
  
  
  
  
  
  
  
  
  
  
  
  
  
  
  
  
  
  
  
  
  
  
  
  
  
  
  
  
  
  
  
  
  
  
  
  
  
  
  
  
  
  
  
  
  
  
  
  
  
  
  
  
  
  
  
  
  
  
  
  
  
  
  
  
  
  
  
  
  
  
  
  
  
  
  
  
  
  
  
  
  
  
  
  
  
  
  
  
  
  
  
  
  
  
  
  
  
  
  
  
  
  
  
  
  
  
  
  
  
  
  
  
  
  
  
  
  
  
  
  
  
  
  
  
  
  
  
  
  
  
  
  
  
  
  
  
  
  
  
  
  内容
  
  单位自评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职业信誉
  
  
  
  
  
  
  
  检查评议
  
  
  
  
  
  
  
  社会投诉
  
  
  
  
  
  
  
  违法行为
  
  
  
  
  
  
  
  获奖情况
  
  
  
  
  
  
  
  需要说明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对抽查单位应当作全面检查,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对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程序及要求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样式见附件1)。
  
  第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到驻地之外的其他省(区、市)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向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现场地质勘查活动(海洋地质调查、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项目除外)。
  
  第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勘查工作区所在地和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3)。
  
  具有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进行汇总,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行政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并附本行政区域内甲级地质勘查单位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电子文档)。
  
  第十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及时统计、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地质勘查单位执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在本行政区内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障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要加强诚信建设。应当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批准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并信守合同、履行计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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