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各地方石油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62号)要求,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了《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试行。 附件:《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试行)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2005年4月) 目次 1储量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2文字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3插表与附表的编制要求及格式 4插图及附图的编制要求与格式 附录A探明储量报告封面格式(略) 附录B探明储量报告扉页格式(略) 附录C探明储量报告目次格式(略) 附录D探明储量报告插表格式(略) 附录E探明储量报告附表格式(略) 附录F探明储量报告附图格式(略) 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的编制,遵照《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GB/T19492—2004)国家标准和《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0217—2005)行业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采用容积法计算、复算和核算石油天然气储量时均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编制储量报告。 1储量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1.1 储量报告应包括文字报告、插表、插图、附表及附图五个方面内容。文字报告、插表及插图统一编排,按A4(297mm×210mm)纸装订。附表、附图编排为附图表册,附图表册按A3纸(297mm×420mm)装订,大型图件可折叠后装入附图表册。附图和附表较少时可折页与报告统一装订。 1.2 储量报告的文字和图表要简明、清晰、美观,便于理解和阅读。文字与图表信息应相符,每张图表均应在文字中提及,并应按报告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按章排序。各种量、取值位数、单位及符号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0217—2005)及石油工业常用量和单位(SY/T5895)。图例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地质编图规范及图式(SY/T5615-2004)。 1.3 本暂行规定列出的插表、插图及附表、附图的内容和数量,可根据油(气)藏地质特征、资料录取和储量研究工作的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1.4 储量报告应统一封面、扉页和目次。目次排在正文之前。封面格式见附录A,扉页格式见附录B,目次内容与格式见附录C。附件和附图表册的封面、扉页与目次格式参照附录A、B、C。 1.5 每个年度按油(气)田编写储量报告,若油(气)田中几个区块不宜统一编写时,除油(气)田概况统一编写外,其余部分可按区块分别编写。 2文字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2.1油(气)田概况 2.1.1申报区的位置与矿权 申报区是指本次申报储量的油(气)田或区块。 1)申报区的位置应简述 申报区所处的盆地、一级构造单元和二级构造单元的名称,含油(气)区带或二级构造带名称。 申报区的地理条件、地表、水深、气候和交通等。 所处省区和县市名称,或海域名称和距岸边城市的距离。若跨省区要说明跨省区名称。 申报区在本油(气)田的位置,临近油(气)田的名称、方位和距离,与可依托的重要油(气)设施的距离等。 申报区东西边界的经度和南北边界的纬度。 2)矿权应简述 逐一列出申报区所在的勘查(采矿)登记项目名称、许可证号、有效期,最后说明法人单位、法人储量权益比例、勘查(采矿)单位。 若为合资合作经营,要说明合作者名称和储量权益比例。合资合作区块的储量统一计算,剩余可采储量的净权益另行规定。 申报含油(气)面积是否超出登记项目边界线。 2.1.2勘探开发与储量申报简况 申报区发现情况应说明发现时间、发现井井号、钻井、测试等情况。 油(气)田勘探开发简史应分阶段简述勘探开发程度和地质认识。重点对申报区发现后的总工作量做简要论述。 储量申报情况应简述:储量申报基准日;申报的油(气)田和区块名称、含油(气)层位、储量类型、储量类别、含油(气)面积、地质储量、技术可采储量;若为复、核算,首先应说明复、核算的依据,并列出核销的储量类别、含油(气)面积、地质储量、技术可采储量;若本区已开发或老油田扩边,应列出经济可采储量、累计采出量、剩余经济可采储量和申报区的投产时间及综合含水率等。分阶段情况可直接列表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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