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换发采矿许可证前对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最近下发了《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要求在换领采矿许可证时说明历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为了做好换证工作并通过换证对矿山企业的纳费情况进行清理,需做好以下工作: 1.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尚未换证的采矿权人历年来应缴补偿费、减免补偿费、实缴补偿费、拖欠补偿费的情况进行清理。 2.由于各种原因拖欠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对拖欠的补偿费必须有具体的补缴方案,并由征收部门对其补缴方案进行认可,同时按国土资发〔1998〕79号文件要求出具延期缴纳补偿费的证明。 3.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纳费义务又无经征收机关认可补缴方案的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换证机关应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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