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资源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信息办: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完成了《国土资源信息专用标准规则》、《土地管理档案目录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数据库数据质量检查验收规范》、《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数据管理与维护指南》等4项标准的研制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先将该4项标准在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中进行试用,标准文本登载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www.mlr.gov.cn/ggfw/xxh/bz/)。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实际,组织开展标准的试用和验证,并及时将试用情况和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反馈至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颁布施行。 联 系 人:李芳芳电话(传真):66558625 电子邮件:ffli@infomail.mlr.gov.cn 通讯地址:北京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邮编:100812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土资源信息专用标准规则 Rules for profiles of land and resources information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目次 1 范围 2 一致性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术语和定义 5 国土资源信息专用标准概述 6 国土资源信息专用标准的一致性 7 专用标准的内容要求、文档结构和编写规则 8 专用标准的制订、审批与维护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一致性测试套件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国土资源信息专用标准的起草和编写规则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专用标准示例 参考文献 国土资源信息专用标准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定义了国土资源信息专用标准的概念,确定了专用标准与基础标准的关系和一致性要求,给出了国土资源信息专用标准的内容结构以及专用标准的起草和表述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土资源信息专用标准的制定和编写,与国土资源信息相关的地方级或项目专用标准的制定也可参照使用。 2 一致性 本标准对国土资源信息专用标准规定了下列两级一致性。 一级一致性:要求一个专用标准必须是一个或多个国土资源信息基础标准的纯子集。 二级一致性:允许一个专用标准在内容上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基础标准规定的扩展规则进行扩展,并且允许选取非国土资源信息基础标准的内容作为该专用标准的组成部分。该专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受扩展内容的影响。 任何声明符合本标准的专用标准,都应满足附录A中与之相对应的一致性级别的测试套件中的所有要求。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ISO/IEC Directives,Part 3,1997,Rules for the structure and drafting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NEQ) GB/T 19333.5-2003/ISO 19105:2000 地理信息 一致性与测试(ISO 19105:2000,IDT) 国土资发[2003]27号 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化指南 ISO/IEC TR 10000-1:1998信息技术 国际标准化专用标准的框架和分类方法第1部分:基本原则和文档框架(Information technology― Framework and taxonomy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ized profiles ―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and documentation framework) ISO 19106-2004地理信息 专用标准(Geographic information- Profiles)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测试套件test suite 测试的集合,它规定了实现一致性所要满足的全部要求。 [改编自GB/T 19333.5,定义3.1、3.3、3.4] 4.2基础标准base standard 具有广泛适用范围或包含一个特定领域的通用条款的标准。 [GB/T 20000.1-2002,定义2.5.1] 注:基础标准可直接应用,也可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 4.3实现implementation 标准或规范的实施。 [GB/T 19333.5,定义3.18] 注:标准或规范有两种不同的“实施”方式。它可以直接应用于生产、贸易等方面,也可以被另一个标准或规范全部或部分地采用。通过第二个标准或规范作为媒介,第一个标准或规范还可得到应用,或再次被第三个标准或规范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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