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规范合作各方的勘查投资权益管理,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编制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同意 ,现予发布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 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合同编号:中地勘基金合同[ ]第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 (试行) 勘查项目名称: ×××项目勘查 甲方: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探矿权人)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 合同编号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填写; 2. 合同份数一式份; 3. 合同中凡是需要签字的地方均应采用手写体; 4. 由多页构成的合同应盖骑缝章。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以下称“甲方”)和公司 (以下称“乙方”)共同签署。 鉴于: A.乙方已获得了勘查 地区(以下称为“合作区”)的勘查许可证(合作区的地理坐标位置及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详见本合同附件1),即拥有合作区的原探矿权。 B.根据本合同,甲方愿意提供资金,对乙方拥有原探矿权的合作区投资进行矿产资源找矿勘查活动(以下简称为“勘查”);乙方愿意以合作区的原探矿权作价作为与甲方共同对合作区投资勘查的部分或全部初始投资。甲方和乙方愿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同享有对合作区合作勘查的成果和收益。 C.双方约定,在合作勘查期间不针对合作区的合作投资勘查活动成立合资企业,而采用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合作。但是不排除在以后的合作勘查期间,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成立合资企业,以针对合作区进行进一步合作勘查活动。 D.若通过勘查在合作区内取得了具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勘查成果,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勘查成果和收益。 E.若通过勘查在合作区内没有取得具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勘查成果,合作区的探矿权按本合同的第七条规定处置。 甲方和乙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同意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及所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将共同恪守。 第一条 合同双方 1.1本合同的双方是∶ 甲方: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系一家注册事业法人, 其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610室。 甲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讯地址: 乙方:×××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的公司, 法定地址为 ×××。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讯地址: 1.2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每一方应有权变更其登记地点和法定代表人,并有义务书面将其新地点、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新的法定授权代表人的权限以及相关变更资料送达另一方。若一方未及时地将变更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料送达另一方,则由此对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一方应偿付给另一方。 第二条 合作勘查期限 2.1 在本合同下,合作勘查期限是指针对合作区合作勘查的期限。合作勘查期限从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最后一个基本勘查阶段届满时终止,除非按第2.3条或第9.1条的规定得到延长或提前终止。合作勘查期限由一个或若干个基本勘查阶段构成,每个基本勘查阶段通常约定为12个月,并在双方同意的勘查方案中明确。 2.2双方同意,在合作勘查期间,合作项目的任何勘查技术方案和勘查成果报告的审查和批准,均由甲方组织专家委员会实施,并由甲方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负责批准。专家委员会应由甲方在国家范围内选聘行业内具有较高勘查专业水平和公正职业道德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委员会应给予乙方以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 2.3双方同意,对合作区的合作投资勘查期限视勘查进展和勘查成果由甲方按下列规定确定: 2.3.1经过上个基本勘查阶段的勘查,如果甲方确认已取得勘查成果、达到上一个基本勘查阶段预期目的、有进一步投资勘查必要的,双方应按第六条的规定继续追加勘查投资,直至合作区的勘查工作程度达到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工作程度,方可认定合作勘查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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