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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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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密防范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现就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防范地质灾害面临的严峻形势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我国南方地区的降雨天气将明显偏多,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强台风也将陆续登陆东南沿海。近期,江淮中南部、江南大部、华南西部和北部以及四川南部、贵州等地将有大到暴雨,部分地区将出现大暴雨。在强降雨作用下,我国的三峡库区、长江中上游地区、西北黄土高原地区、青藏和云贵高原地区、沿海山区等山地、丘陵区以及各类矿山的尾矿坝和废渣堆放点,极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在汶川地震灾区,强烈地震致使山体松动,诱发大量滑坡、巨大滚石、崩塌和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不仅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形成了大量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在余震和强降雨的交互作用下,发生新的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加,对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新的严重威胁,防范地质灾害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
  
  二、认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避险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迅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工作,特别要逐一排查城镇乡村等人口密集区和江河流域、交通干线、重要设施等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判断,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逐一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各项措施。对存在严重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实行全天候的专人监测,必要时应采取应急避险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地震灾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现有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遥感调查资料解译,加快组织推进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和评估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有紧急险情的,应迅速组织群众应急避让。与此同时,要抓紧开展灾后重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集中安置点、恢复重建项目等的选址、规划布局提供科学依据,并着手编制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各级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各自的监测网络,密切监测气象、水文、地震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及时作出科学准确的分析判断,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特别是地震灾区,要加密预警预报的频次和范围,扩大覆盖面,提高针对性,增强时效性,对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重要的交通运输线和设施,要作出专项预报,同时要想方设法使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及当地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收到预报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避灾减灾措施。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认真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并把防灾避险、监测预警的任务全面分解落实到城镇、乡村、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监测预警手段落实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重点区域。同时,要继续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山区和乡村,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手册、明白卡等各种手段,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必要的避险演练,增强基层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在地震灾区,地方各级政府要克服困难,尽快恢复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充分发挥其在防范地质灾害中的积极作用。
  
  五、依法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当前防范地质灾害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合理避险、重点治理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国土资源部门要具体组织落实防治地质灾害的各项措施,协调、指导和监督各有关责任主体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设、交通、铁道、水利、气象等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落实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依法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明电[200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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