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森林资源严重短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或乱占滥用林地搞开发区、房地产和其它工程建设等,对林地化整为零,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占而不补,造成林地的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这种势头如不遏制,有的地方将陷入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有的将从根本上失去森林资源再生的可能,有的甚至因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而丧失基本的生存条件。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 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决不能干那些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的事情。要把大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坚持的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高度重视,坚定不移,长期坚持,切实抓好。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 凡是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用地、国家规划的其它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不论是哪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批准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不准实施。凡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已经发生的毁林开垦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并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下发以来,各地出台的有悖于制止毁林开垦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决不允许一些单位和个人打着“合法”旗号进行毁林开垦。 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发生的毁林开垦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要查清毁林开垦的时间、面积以及造成损失和批准单位等,重点要查清责任人并作相应处理。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的清查工作要进行抽查,对查处不力的,有权进行直接查处,决不允许走过场。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逐级汇总,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998年底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四、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各地要在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毁林开展的林地,限期全部还林。要以县为单位,制定还林计划,落实造林资金,限定还林时间,保证还林质量。对拒不还林或者还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者承担。 退耕还林工作要在2000年年底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退耕还林计划于今年年底以前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五、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要结合清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行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对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它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在这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更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各地要选择一批典型的大案要案,公开曝光,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六、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为了遏制毁林开垦以及其它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现有林地要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未批先用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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