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拆除清河湾地区违法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清河湾地区范围:东起乡政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规划武威路,南起京哈铁路线,北至埃德蒙顿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二、清河湾地区范围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成的房屋,应当于2009年5月25日前自行拆除; 违法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建成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应当于2009年5月25日前自行拆除; 三、清河湾地区范围内违法在河沟两侧各50米内河道管 理范围建设的建筑及其附属物应当于2009年5月25日前自行拆除。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和河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依法强制拆除。 五、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水务局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9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