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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拔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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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拔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拔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人才更好地发挥作用,加快实现我市“北跃、南拓、中兴、强县”的发展战略,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大项目建设提速年提供人才智力支持,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要求(人社部函[2010]33号文件),现将我市选拔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依据,确保人选质量。既看人选成果的获奖层次高低,同时注重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的实际效果。选拔工作要向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倾斜,向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倾斜,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基层骨干倾斜,向中青年优秀人才倾斜。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主要在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进行。
  
  (二)选拔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民技术人员。其中:选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必须是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农民技术人员只参加省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参加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四)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不再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又取得新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但不再重复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近五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高级技师职务;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原则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高级技师或农民高级技师职务,但条件特别突出的可不受职称限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学科(专业)发展和骨干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专业)带头人。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了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在完成省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者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二等奖两项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对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是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的首位人员。
  
  (四)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旅游、会展、法律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或者是获得全国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长期工作在治病、防病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享有盛誉;或者是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成果奖的主创人员。
  (九)职业体育教练员,其直接培养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奖牌,或者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中取得金牌,或者破奥运会纪录、世界纪录并被有关国际体育组织承认;并且在比赛前四年内执训满两年。
  
  (十)职业技能人才,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或技术操作方面成绩突出,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在培养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受到国家表彰。
  
  (十一)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技术人员, 在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方面成绩突出,能够带领广大农民依靠科技共同致富。
  
  四、选拔程序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组织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二)由专家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确定拟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逐级向上推荐,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确定初步人选,最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的名单对社会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呈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三)在选拔过程中,各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并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从严掌握,如被作为推荐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五、选拔人数
  
  今年,国家和省下达给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指标为20人左右。考虑到我市涉及的区县(市)、部门和行业人员较多,指标较少。因此,指标不往下分解,各区县(市)、各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控制推荐人数,最多不能超过2人(申报的高技能人才和农民可不受名额限制)。我们在指标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选组织专家评审和考核,领导审定后,最后确定国家级和省级推荐人选。
  
  六、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由国家一次性发给每人20,000元津贴,并颁发国务院特殊津贴证书;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由省政府一次性发给每人10,000元津贴,并颁发省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七、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选拔工作。在认真做好选拔推荐的工作的同时,努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把那些工作业绩突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卓有贡献的人员推荐上来。
  
  (二)中小学教师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原则上从在岗的特级教师中选拔。
  
  (三)2010年的选拔工作分国家级和省级两种级别同步进行。已享受省级的可再申报国家级。
  
  (四)今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审核工作主要依靠各单位、各部门把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选拔原则、范围、条件和程序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定,确保选拔质量。在选拔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使推荐的人选具有群众基础,同行专家公认。
  
  八、呈报推荐材料要求
  
  (一)每人填写《专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请从哈尔滨市人事编制信息网站www.hrbrsj.gov.cn下载)一式三份。含电子版。
  
  (二)单位填写“一览表”(见附件2)1份。含电子版。
  
  (三)单位或部门综合推荐报告3份,说明推荐人选的程序、公示情况、人选的排序、申报等级及主要业绩。含电子版。
  
  (四)2名同行专家的推荐材料各1式1份,对人选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业绩及贡献情况进行证明和评价,材料限150字以内。同行专家原则要求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五)每名人选需附1500字以内的本人业绩材料1份。业绩材料具体说明人选的学习工作经历等自然情况、学术兼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承担的主要项目及主要获奖情况,待市里最后审定后再补交9份(含电子版)。
  
  (六)有关证明材料
  
  1、获奖证书、成果证书、荣誉证书及相关证明需提供原件并附1份复印件。评选时在综合考虑获奖情况前提下,优先考虑近5年所获成果、业绩和贡献,低于规定条件的成果或规定范围外其它方面的成果可作为参考。
  
  2、承担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的需有发改委、经委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在科技开发及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需有市级以上审计部门的证明。
  
  4、能反映其贡献情况的其它材料。
  
  5、上述证明材料的明细表。
  
  (七)各单位、各部门接到文件后要抓紧进行选拔工作,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 杜忠家王加生
  
  联系电话:8677627384664728。
  
  附:1、专家情况登记表(略)
  
  2、2010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略)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拔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拔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人才更好地发挥作用,加快实现我市“北跃、南拓、中兴、强县”的发展战略,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大项目建设提速年提供人才智力支持,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要求(人社部函[2010]33号文件),现将我市选拔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依据,确保人选质量。既看人选成果的获奖层次高低,同时注重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的实际效果。选拔工作要向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倾斜,向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倾斜,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基层骨干倾斜,向中青年优秀人才倾斜。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主要在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进行。
  
  (二)选拔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民技术人员。其中:选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必须是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农民技术人员只参加省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参加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四)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不再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又取得新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但不再重复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近五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高级技师职务;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原则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高级技师或农民高级技师职务,但条件特别突出的可不受职称限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学科(专业)发展和骨干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专业)带头人。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了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在完成省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者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二等奖两项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对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是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的首位人员。
  
  (四)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旅游、会展、法律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或者是获得全国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长期工作在治病、防病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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