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阳岛风景区东区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通告
为保护太阳岛风景区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环境和资源,促进我市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风景区内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风景区的保护及管理范围:东起滨洲铁路,西至202国道,南起松花江北岸(含岸边滩地),北至前进堤、外贸堤。 二、风景区内现有耕地、牧地,必须停止耕种、放牧,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三、风景区内已建的污染生态环境的企业,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搬迁。 四、风景区内不准建设与风景区保护不一致的建筑、景观设施和旅游项目。 五、因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在风景区内从事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 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挖沙取土; (二)占用或者挖掘湿地、绿地、草地; (三)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四)设置牌匾、户外广告、标语、画廊、条幅、招牌、旗幌等。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有下列行为: (一)砍伐古树名木; (二)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 (三)砍柴、打草; (四)在树木上悬挂物品、晾晒衣物等其他影响树木生长的行为; (五)捕捞、狩猎; (六)垦荒耕种; (七)放牧牲畜,放养家禽; (八)倾倒垃圾、残土、残冰、污雪等废弃物。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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