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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保护和再利用耕地耕作层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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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保护和再利用耕地耕作层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关于保护和再利用耕地耕作层的规定》(试行)和《关于保护和再利用耕地耕作层的有关工作程序》已经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保护和再利用耕地耕作层的规定
  
  (试行)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规范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保护与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耕作层是指经农业生产活动的长期影响和改造,土壤不断熟化,耕性得到改善,肥力得到提高而形成的适于农作物生长,厚度为30~50厘米的表土层。
  
  二、土地使用者对耕作层的保护与再利用,属于开垦耕地义务的范畴。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承担保护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义务。按照占用耕地“先补后占”的原则,不履行耕地耕作层保护与再利用义务的土地使用者,不得占用耕地。
  
  三、耕作层保护、再利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谁建设、谁保护;
  
  (二)优先用于与建设用地项目挂钩的土地整理项目或耕地占补项目的耕地开垦;
  
  (三)在建设施工前全部完成;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四、有下列用地行为的,用地单位应在批准用地建设之前报我局进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测评。经测评认定其耕作层土壤将受到破坏并有条件再利用的,要编制再利用方案,方案报我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将耕地耕作层土壤运输到我局指定的存放地点,或者直接运输到该建设用地有挂钩的土地整理项目和耕地占补项目的耕地开垦。
  
  (一)使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开发建设的;
  
  (二)经批准临时使用农地进行施工的;
  
  (三)经批准使用农地采矿、堆矿、选矿的;
  
  (四)经批准临时使用农地进行地质勘察的;
  
  (五)农业生产进行结构调整将导致耕作层土壤破坏的;
  
  (六)其他导致耕作层破坏的活动。
  
  五、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项目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的耕地类型、等级、面积、破坏程度;
  
  (二)项目范围地形标高(附地形图);
  
  (三)耕作层收集作业设计和保护、运输措施;
  
  (四)所需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收集作业期限;
  
  六、验收基本要求
  
  用地单位完成耕作层土壤收集及运输、保护等项工作后,应及时申请验收。
  
  (一)用地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验收书面申请;
  
  2、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3、项目范围作业前后现场相片;
  
  4、堆放地现场相片;
  
  5、耕作层剥离土方测量数据或统计报表;
  
  6、土壤堆放数量测量数据或统计报表;
  
  (二)由我局派员与用地单位共同现场核验,做现场核验记录;核定堆放土壤的数量及质量。对含石块,其他杂物,以及污染现象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应作清除。
  
  (三)验收合格的,由我局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
  
  七、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提交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不按方案进行作业以及作业结果验收不合格的,我局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我局将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八、进行非农业开发建设需要占用除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经土壤测评认定该用地表土层的土壤有利用价值,并达到耕地耕层土壤理化性状基本要求。其土壤保护与再利用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保护和再利用耕地耕作层的有关工作程序
  
  一、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时,耕地保护科对项目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保护及再利用作出意见。规划科出具的预审报告中应注明此项内容。
  
  二、用地科受理供地及临时用地业务时,须通知用地单位到耕地保护科办理耕地耕作层保护及再利用相关手续;
  
  用地单位持耕地保护科出具的《耕作层保护及再利用验收合格通知书》,到用地科办理用地批复文和用地红线图。
  
  三、经批准采矿、勘察、堆矿、选矿的,矿产资源科在发放许可证前,须通知用地单位到耕地保护科办理有关耕作层保护及再利用手续;
  
  用地单位持耕地保护科出具的《耕作层保护及再利用验收合格通知书》,到矿产资源科办理有关许可证。
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保护和再利用耕地耕作层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市土环资耕字[200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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