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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海南省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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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2-6-21

执行日期:2002-6-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海洋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

自国务院批准我省做为全国处置积压房地产试点以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采取一系列积极稳妥的措施,加大了对积压房地产和闲置土地的处置,规范了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但近期发现各地存在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过大,开发项目市场定位盲目的现象,为防止出现新一轮的“房地产热”,造成新的积压和闲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各市县要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按照国家、省宏观经济政策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年度农地转用计划和城市改造规划,编制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用地计划方案,报我厅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县不得突破该方案确定的用地计划。未上报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用地计划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就进行供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属违法供地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供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应依法予以撤销。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用地计划方案的上报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1日以前。

二、大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规划的综合调控,特别是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要强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组织规划实施中必须经专门论证,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各项规划指标要做到一步到位并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项目建设必须要服从规划。在当前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要与土地利用计划紧密结合,不得随意突破各项指标。

三、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工作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作为计划部门批准房地产建设项目的依据。凡未经预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土地部门不纳入计划供地的盘子,从源头上控制房地产供不应求的问题。改变过去计划部门定项目,土地部门按需供地的被动局面和土地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难以落实的局面。

四、推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交易,引进竞争机制。在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无论是新增还是存量国有土地拟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其他范围的经营性项目供地计划公布后,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的,也一律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规划部门要协助做好用地规划,确保供地的落实。

五、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调控能力。闲置土地和企业原划拨土地拟改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必须全部由政府依法收回或采取收购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然后按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计划,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有计划的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等公开方式出让,遏制土地盲目供应,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使土地国有资产得到最大效益的收入。

六、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批后管理。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的建设规模合理约定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和开发建设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要按合同约定实施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全程管理。对没有依合同规定投资开发造成闲置的建设用地,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取闲置费。

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补偿的用地,未达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

在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内转让土地使用的,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要一并转移。

七、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及时收集发布市场行情信息和用地政策,增加政府供地的透明度,正确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活动,使房地产开发事业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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