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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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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充分发挥土地政策的调控作用,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发资电发[2006]17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和房地产用地规模
  
  各市县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对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土地供应年度总量控制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成片开发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状况,按照产业结构合理,产品供需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规模。要采取“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政策,优先保证国家和省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对用地指标的需求;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从严控制房地产用地规模。各市县不得突破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用地。我厅将对各市县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就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要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足额并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在《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尚未批准公布前,依照现行规定支付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市县应当报省政府批准提高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倍数,或从市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给予补贴,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各市县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要明确征地的目的,严格控制征地的规模。要在积极开拓多种安置途径的同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将安置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协调和司法裁决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土地供应信息的披露力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竞争环境
  
  供地信息在更广泛的领域公开,是创造市场有效需求,形成公开、公平和公正竞争环境的重要保证。各市县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本市县的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要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各市县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的土地出让公告除了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上发布外,还必须在《海南日报》等媒体上广泛发布,最大限度的公开供地信息,杜绝“暗箱操作”,充分营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环境,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充分发挥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各市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项目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的管理,在与受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要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容积率、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的条件:强化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批后监管,对违约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要切实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要坚决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认真做好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和整改工作
  
  各市县要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是查处违法用地的典型案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发生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未经合法批准用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违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等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同时对以租代征用地、办理农地转用批准手续后的闲置土地、别墅用地的情况进行分类清理。对清理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认真整改,并于2006年9月底前将清理的情况和对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向我厅书面报告,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
  
  六、进一步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全面提高国土资源的管理水平
  
  为适应新体制、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各市县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当前要加快组建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所,落实人员和经费,充分发挥其执法监察作用。按照省厅下达的培训计划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的有效机制,确保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重大决策的部署,锐意进取,扎实开展工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充分发挥土地政策的调控作用,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发资电发[2006]17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和房地产用地规模
  
  各市县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对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土地供应年度总量控制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成片开发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状况,按照产业结构合理,产品供需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规模。要采取“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政策,优先保证国家和省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对用地指标的需求;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从严控制房地产用地规模。各市县不得突破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用地。我厅将对各市县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就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要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足额并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在《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尚未批准公布前,依照现行规定支付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市县应当报省政府批准提高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倍数,或从市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给予补贴,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各市县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要明确征地的目的,严格控制征地的规模。要在积极开拓多种安置途径的同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将安置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协调和司法裁决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土地供应信息的披露力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竞争环境
  
  供地信息在更广泛的领域公开,是创造市场有效需求,形成公开、公平和公正竞争环境的重要保证。各市县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本市县的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要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各市县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的土地出让公告除了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上发布外,还必须在《海南日报》等媒体上广泛发布,最大限度的公开供地信息,杜绝“暗箱操作”,充分营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环境,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充分发挥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各市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项目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的管理,在与受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要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容积率、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的条件:强化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批后监管,对违约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要切实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要坚决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土环资用字[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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