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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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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下半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各地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有效地遏制了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滥采乱挖、非法收购加工运输矿产品的行为,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矿山及选矿厂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集约化程度低,开发利用水平低等,影响了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现对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选矿厂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矿业权设置科学合理,矿山企业产权明晰,矿区范围明确。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矿山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达到国家规定或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政府对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提高。
  (二)矿山及选矿厂的数量明显减少,生产规模明显扩大,布局基本合理,“多、小、散、乱”的局面得到扭转。
  (三)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矿山的开采回采率及选矿厂的选矿回收率达到经批准的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得到妥善存放或二次开发。
  (四)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选矿厂排污状况明显好转, 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关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产资源赋存条件,按照矿山及选矿厂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整合方案,并有计划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生产要素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采选企业,整合其他采选企业。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选矿厂密集区,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种;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采选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立足长远。树立全面、协调、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坚持公开公正,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立足长远利益,兼顾各方利益,积极稳妥开展工作,维护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整合范围及工作重点
  (一)整合范围。国有重点大矿周边地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等布局不合理地区;采选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差的矿山及选矿厂;选矿厂集聚区。
  (二)整合工作重点。建筑用砂、石、粘土资源;文昌市及万宁市的锆钛砂矿选矿厂;昌江县铁矿选矿厂。
  五、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市、县矿产资源规划。
  (二)依法关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及选矿厂。
  (三)核查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资源开采现状及选矿厂现状。
  (四)科学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和整合方案。
  (五)实施整合,组建新的矿山企业和选矿厂,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
  (一)学习调查阶段(2007年4月)。各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学习有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宣传,深入领会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查论证,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内的矿山企业、无证采矿点和选矿厂,明确鼓励开采区、允许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以及禁止开采区,确定整合范围,并根据采矿权出让权限,制订本行政区内不同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开采总量。同时,省直有关部门要深入各市、县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二)编制省级整合总体方案阶段(2007年5月)。根据各市、县的调查结果,省政府组织国土环境资源、发展与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编制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制订整合实施方案阶段(2007年6月)。各市、县要依据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和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内具体矿区整合实施方案,万宁市、文昌市、昌江县还要编制选矿厂整合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资源储量及其开发现状、矿权设置情况、选矿厂情况、整合目标(包括须关闭和整合的具体矿山和选矿厂名单)、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或选矿厂整合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具体措施等内容。各市、县整合实施方案应于2007年6月2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整合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7月一2008年9月)。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对无证开采的矿山和无照经营的选矿厂坚决取缔;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和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以及技术设备陈旧的矿山及选矿厂,必须限期淘汰、退出,并依法予以关闭;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通过投资入股、企业兼并、企业收购、联合重组、采矿权转让等手段对符合整合条件的矿山或选矿厂进行整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有关材料,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及办理有关证照手续。新办矿山及整合后的矿山,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新办的选矿厂及整合后的选矿厂,必须具有合法的矿石来源,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对在整合过程中关闭、取缔的矿山,要及时进行矿山环境治理。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月一11月)。各市、县政府对当地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行自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合成果,查漏补缺,严防“明合暗不合”现象发生,全面完成整合工作,并于2008年10月20日前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市、县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整合工作涉及资源分配、利益调整和社会稳定,政策性强、矛盾突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县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整合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加强领导,将整合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工作。
  国土环境资源、发展与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执法,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与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及选矿厂,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的矿山及选矿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及选矿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选矿厂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矿山和选矿厂,落实到人。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操作,依法推进,狠抓落实。各市、县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企业的合法权益。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整合前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矿业权和新建选矿厂。符合整合条件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和选矿厂,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或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及选矿厂不参与整合。
  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不定期深入重点整合矿区进行督导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和各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凡不能按时完成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任务的市、县,暂停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2007年04月04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20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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