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卤虫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卤虫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卤虫(盐水丰年虫)资源,包括成虫幼虫及虫卵。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卤虫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卤虫资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行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卤虫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捕捞卤虫所依据的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卤虫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水域污染事故;
  
  (三)办理捕捞许可证,协调有关卤虫卵捕捞等事宜;
  
  (四)维护卤虫卵捕捞秩序,调解卤虫卵捕捞纠纷,保护卤虫卵捕捞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广保护卤虫资源的科学技术,加强科研工作,提高卤虫资源产量产值;
  
  (六)在禁捕期实施巡湖检查;
  
  (七)承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的其它事宜。
  
  工商税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卤虫资源管护工作。
  
  第五条 卤虫资源实行限期限量捕捞。采捕期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其余时间均为封湖禁捕期;采捕量由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审定,张榜公布,接受公开监督。
  
  第六条 在下列卤虫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重点保护:
  
  (一)尕海湖及其水域;
  
  (二)小柴旦湖及水系;
  
  (三)大柴旦湖及水系;
  
  (四)茫崖的老茫崖湖及水系;
  
  (五)托素湖及水系;
  
  (六)乌兰的都兰湖及水系;
  
  (七)格尔木二道沟及水域;
  
  (八)其它需要重点保护的水域、水系。
  
  有管辖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对特定湖泊采取封湖禁捕措施。
  
  第七条 在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未经批准从事捕捞活动;
  
  (二)在禁捕期内进行捕捞活动;
  
  (三)使用破坏卤虫种质资源繁衍活动的方法进行捕捞;
  
  (四)排放、倾倒固体废物及有害有毒废水。
  
  第八条 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卤虫资源水域及岸边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卤虫资源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卤虫卵捕捞实行许可证制度。无证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
  
  卤虫卵捕捞许可证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一致。发证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十条 捕捞卤虫卵,必须按照捕捞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网具及捕捞限额作业。使用船只、皮筏等器具作业的,需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外地卤虫卵带入自治州境内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交易,以免影响当地卤虫卵种质。
  
  在采捕期内,应限制进入湖区车辆的数量。
  
  第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有权对卤虫卵捕捞活动与捕捞证件、网具规格、捕捞方法捕捞船只的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十三条 州、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捕捞卤虫卵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卤虫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卤虫资源增殖和保护工作。其征收办法按国有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在卤虫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捕期偷捕者,没收捕捞器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以捕获物现值3倍的罚款;
  
  (二)在采捕期无证捕捞者,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捕获物现值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没收捕捞器具;
  
  (三)涂改、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捕捞证或者使用他人捕捞证从事捕捞活动的,没收捕获物及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证,并处以2000元-5000元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网具及捕捞限额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处以捕获物现值2倍的罚款,未经批准使用船只、皮筏等器具作业的,没收捕捞器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五)向卤虫所赖以生存的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有害物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外地卤虫卵带入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交易的,没收卤虫卵及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填写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没决定的,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扣押物品的,应开具物资查扣清单或物资罚没清单。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有关举行听证、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的分离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事宜,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没收的卤虫卵一律交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殴打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在禁捕期内,未对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巡湖检查的;
  
  (三)不依法查处无证捕捞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捕捞证、使用他人捕捞证违法捕捞的;
  
  (四)不依法查处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网具及捕捞限额规定进行捕捞的;
  
  (五)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未将没收的卤虫卵交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而自行处理的。
  
  第二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卤虫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卤虫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卤虫(盐水丰年虫)资源,包括成虫幼虫及虫卵。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卤虫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卤虫资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行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卤虫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捕捞卤虫所依据的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卤虫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水域污染事故;
  
  (三)办理捕捞许可证,协调有关卤虫卵捕捞等事宜;
  
  (四)维护卤虫卵捕捞秩序,调解卤虫卵捕捞纠纷,保护卤虫卵捕捞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广保护卤虫资源的科学技术,加强科研工作,提高卤虫资源产量产值;
  
  (六)在禁捕期实施巡湖检查;
  
  (七)承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的其它事宜。
  
  工商税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卤虫资源管护工作。
  
  第五条 卤虫资源实行限期限量捕捞。采捕期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其余时间均为封湖禁捕期;采捕量由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审定,张榜公布,接受公开监督。
  
  第六条 在下列卤虫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重点保护:
  
  (一)尕海湖及其水域;
  
  (二)小柴旦湖及水系;
  
  (三)大柴旦湖及水系;
  
  (四)茫崖的老茫崖湖及水系;
  
  (五)托素湖及水系;
  
  (六)乌兰的都兰湖及水系;
  
  (七)格尔木二道沟及水域;
  
  (八)其它需要重点保护的水域、水系。
  
  有管辖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对特定湖泊采取封湖禁捕措施。
  
  第七条 在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未经批准从事捕捞活动;
  
  (二)在禁捕期内进行捕捞活动;
  
  (三)使用破坏卤虫种质资源繁衍活动的方法进行捕捞;
  
  (四)排放、倾倒固体废物及有害有毒废水。
  
  第八条 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卤虫资源水域及岸边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卤虫资源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卤虫卵捕捞实行许可证制度。无证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
  
  卤虫卵捕捞许可证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一致。发证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十条 捕捞卤虫卵,必须按照捕捞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网具及捕捞限额作业。使用船只、皮筏等器具作业的,需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外地卤虫卵带入自治州境内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交易,以免影响当地卤虫卵种质。
  
  在采捕期内,应限制进入湖区车辆的数量。
  
  第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有权对卤虫卵捕捞活动与捕捞证件、网具规格、捕捞方法捕捞船只的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十三条 州、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捕捞卤虫卵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卤虫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卤虫资源增殖和保护工作。其征收办法按国有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在卤虫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捕期偷捕者,没收捕捞器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以捕获物现值3倍的罚款;
  
  (二)在采捕期无证捕捞者,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捕获物现值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没收捕捞器具;
  
  (三)涂改、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捕捞证或者使用他人捕捞证从事捕捞活动的,没收捕获物及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证,并处以2000元-5000元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下一条: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3修订)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2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