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经贸局,西湖区、江干区发改经济局,临安市经发局,桐庐县经贸局: 你们上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 156号、157号和《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等文件精神,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认定以下1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桐庐县春江物资再生有限公司 二、同意认定以下5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 杭州华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临安市钱王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桐庐富春江物资再生有限公司 杭州隆欣建材有限公司 杭州丁桥钱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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