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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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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等单位制定的《合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合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市计委、国土局、财政局、公安局、环保局、
  
  工商局、安管局、监察局、林业局、商务局、合肥供电公司
  
  2005年12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9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全面整顿,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
  
  二、目标任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整治露天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的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按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中打击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行为。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收回或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收回或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组织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的、圈而不探的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三)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等监管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谁审批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撤出投资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开展专项整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矿山的管理。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的一律予以取缔。对各类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水源地以及铁路、省级以上公路、西气东输管线支线可视范围内和高压输电线路两侧500米内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予以注销;未到期的,至2006年底全部撤出或关闭,并依法注销有关证照。
  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按照省政府159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皖政办〔2005〕42号)的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淘汰。为搞好专项整治,决定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普通建筑材料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矿产资源暂停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
  
  (六)全面整治铁矿选矿厂。对肥东县境内的铁矿选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或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选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由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和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矿厂,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规范的内容
  
  (一)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对矿业权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禁止非法干预设置矿业权的行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矿业权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二)切实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切实调整和优化矿业权的空间布局。各县区要制定小矿关闭、整合方案,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走集约、规模、联合开采的道路,切实减少小矿数量。对到2006年年底仍未达到《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规定的标准的小矿一律予以关闭。对未制订小矿整合方案,减少小矿数量未达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十五”末目标的县,不得恢复普通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矿采矿许可证颁发工作。
  
  (三)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改革,完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办法。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完善市场监管办法。逐步解决矿业权无偿与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凡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种,不得设立探矿权;凡有偿方式取得的矿业权,一律缴纳矿业权价款;凡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手续时,一律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处置采矿权价款。
  
  (四)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对废弃的矿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和国有老矿山,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大恢复治理力度。
  
  (五)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凡勘查工作达不到开采要求的,以及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矿山开采设计必须以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
  
  五、工作安排
  
  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和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并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的重要意义。及时制定整顿和规范工作计划,建立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二阶段: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10月底)
  
  各县、区集中力量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审批等违法违纪案件;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矿业权人,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规范阶段(2006年11月-2007年8月底)
  
  巩固整顿成果,制定和完善相关办法;着力解决矿业权设置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新立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和准入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9月-2007年10月底)
  
  各县、区政府要按整顿和规范两个阶段的任务和要求,组织自查,并分别于2006年10月底前和2007年8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自查情况,市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2007年10月底前,市政府将就整顿和规范工作向省政府报告,迎接省政府的检查验收。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利益关系复杂。为此,市政府将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抽调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制订具体工作计划。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区每个季度应向市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明确职责,力求实效。各级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强化部门责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计划部门负责清理矿产开发项目核准情况;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火工品的监管,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涉黑、涉恶案件和无证破坏性开采案件;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整顿和规范工作中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设立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环评审查情况,查处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安全许可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四)强化监督,不走过场。为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成效,要强化监督机制。一要强化行政监督,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二要强化舆论监督,鼓励各类新闻媒体主动客观地反映整顿和规范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三要强化社会监督,市、县区政府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等单位制定的《合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合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市计委、国土局、财政局、公安局、环保局、
  
  工商局、安管局、监察局、林业局、商务局、合肥供电公司
  
  2005年12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9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全面整顿,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
  
  二、目标任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整治露天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的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按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中打击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行为。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收回或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收回或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组织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的、圈而不探的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三)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等监管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谁审批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撤出投资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开展专项整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矿山的管理。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的一律予以取缔。对各类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水源地以及铁路、省级以上公路、西气东输管线支线可视范围内和高压输电线路两侧500米内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予以注销;未到期的,至2006年底全部撤出或关闭,并依法注销有关证照。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合政办[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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