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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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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员和调解员的专业能力水平,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劳动争议调解队伍,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对劳动争议调解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决定,在全省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中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重要性。当前,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且复杂多变,我省地处京畿,位置特殊,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保持社会稳定显得尤为重要。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开展了职业资格鉴定工作。该标准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等级应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及技能。《标准》的颁布,为我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员职业化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二、积极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的组织工作。
(一)实施范围。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专(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和调解员,乡镇、社区(街道)基层保障站(所)、工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报名方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申报工作按系统上报。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仲裁机构分别负责本系统和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员、调解员的的报名;设区市总工会负责本系统和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报名;设区市企业家协会负责本系统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报名,以上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汇总和资格审查。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申报标准。(1)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3)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四)职业资格认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冀劳社〔2008〕47号),享受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
(五)资格备案。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在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仲裁员和调解员一个月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处备案。
为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考试认证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拟在全省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劳动标准实施管理,3课时;劳动合同管理,6课时;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6课时;劳动规章制度建设,6课时;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3课时;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6课时,串讲和自习9课时。
2009年6月下旬将举办第一期培训,由省企业家协会所属的河北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承办。聘请劳动关系管理专家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专业人士授课。具体的培训时间、地点及考试安排及费用另行通知。设区市报名超过100人以上的,可在当地设培训考试专场。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日
附: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考试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市、县(区)
文化程度
专业
民族
工 作 单 位
职务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仲裁、工会、律师、法律教学等专业工作年限
何时在何院校毕业、肆业
参加省级以上举办的劳动关系
培 训 简 历
工作简历
上年受理劳动 争议案件数量
市、县(区) 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意见
备 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
冀人社[2009]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