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省本级各统筹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2009〕94号)精神,决定对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等级确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3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0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780元。2009年新发生工伤的护理费也按此标准执行。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职工现所在单位支付。 四、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伤待遇调整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摸清底数,并于2009年11月25日前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表报省社保局。 附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表(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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