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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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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加快我省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
  
  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是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垄断和规范土地一级市场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各市、县(市)都要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各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和规定程序报批,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财政拨款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土地储备机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在土地储备出让收益中支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土地储备机构,没有设立的,要指定所属单位或科(室)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二、依法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各设区市要抓紧制定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并就国有土地储备的范围、运作方式和程序、机构设置和职责、资金管理、土地收益政策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加强土地储备的计划性,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省前期重点项目计划,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要积极探索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优势,扩大土地储备量,增强对经济发展的调控能力。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五)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八)经批准转用征用后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十)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十一)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土地收回、收购和储备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除注重经营性用地的储备外,也要注重公益性公用设施用地的储备。城市规划区内尚未征收、征用或转用的农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储备规划,实行规划控制。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要依法保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偿收回国有土地实行储备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收购储备国有土地的,按照被收购时的土地用途,参照土地评估价格,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收购土地价格。对收回或收购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进一步加强储备土地的出让工作
  
  各地在储备土地出让过程中要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运作,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储备土地属经营性用途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原则上要使用储备的土地;属非经营性用地的,在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要积极探索以楼面地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后容积率提高的,应当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储备土地的供应。储备土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条件的应采取熟地出让,以提高土地附加值。对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要依法进行。为有效利用土地,在土地出让前,根据需要可以将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短期抵押、出租,也可以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临时改变用途。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储备土地供应的规模和时机,有计划地投放市场,尽量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减少投资风险。
  四、加大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力度
  
  由于土地储备周期长,资产量大,在土地储备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保障,土地储备资金的良好运作是土地储备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各地要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积极探索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机制,减少资金压力。土地储备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银行抵押贷款、土地储备收益等渠道筹集,土地储备收益资金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补助土地储备所需资金。财政部门要对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实施监管。对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土地出让过程中资金的收支管理,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五、加强领导,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土地储备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各设区市要成立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组成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土地储备政策,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关系,监控国有土地资产运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土地储备效率,确保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加快我省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
  
  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是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垄断和规范土地一级市场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各市、县(市)都要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各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和规定程序报批,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财政拨款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土地储备机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在土地储备出让收益中支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土地储备机构,没有设立的,要指定所属单位或科(室)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二、依法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各设区市要抓紧制定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并就国有土地储备的范围、运作方式和程序、机构设置和职责、资金管理、土地收益政策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加强土地储备的计划性,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省前期重点项目计划,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要积极探索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优势,扩大土地储备量,增强对经济发展的调控能力。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五)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八)经批准转用征用后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十)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十一)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土地收回、收购和储备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除注重经营性用地的储备外,也要注重公益性公用设施用地的储备。城市规划区内尚未征收、征用或转用的农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储备规划,实行规划控制。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要依法保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偿收回国有土地实行储备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收购储备国有土地的,按照被收购时的土地用途,参照土地评估价格,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收购土地价格。对收回或收购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进一步加强储备土地的出让工作
  
  各地在储备土地出让过程中要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运作,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储备土地属经营性用途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原则上要使用储备的土地;属非经营性用地的,在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要积极探索以楼面地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后容积率提高的,应当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储备土地的供应。储备土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条件的应采取熟地出让,以提高土地附加值。对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要依法进行。为有效利用土地,在土地出让前,根据需要可以将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短期抵押、出租,也可以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临时改变用途。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储备土地供应的规模和时机,有计划地投放市场,尽量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减少投资风险。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办函[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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