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3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4月24日-5月1日在全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1.河北省200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2.200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略)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总工会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1: 河北省200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09年我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活动时间 2009年4月24日至5月1日。 三、宣传对象 重点对农民工和中小企业主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 四、宣传用语 (一)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工作·健康·和谐。 (四)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五)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六)主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共同防治职业病。 (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八)加强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九)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杜绝不安全的操作行为。 (十)配置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 (十一)改善作业环境,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 (十二)保障劳动者健康,促进稳定就业。 (十三)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四)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 (十五)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六)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体制。 (十七)建立职业卫生三方机制,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通力合作防治职业病。 五、宣传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二)职业病防治知识; (三)《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的成就; (四)职业病防治先进典型; (五)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六、主要宣传形式 采取新闻通报、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 (一)4月26日上午9时,在省会石家庄举办“全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以下简称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各部门分别制作展板、发放宣传材料、设置咨询台,现场接受咨询投诉。 (二)各地卫生、劳动保障、安监、工会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在当地有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和部门网站等媒体,采用公益广告展、新闻通报、知识问答、连载,电视访谈、开辟“《职业病防治法》宣传”专题栏目等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知识,并就近年来职业病防治情况以及取得的成就进行通报,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和职业病防治科学知识。在宣传周期间在各部门单位大门悬挂宣传主题标语,张贴宣传画。 (三)各部门根据职责明确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现场宣传活动,特别要选择农民工聚集的建筑工地、乡镇企业等场所组织活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主的培训,督促企业充分利用内部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宣传栏、展牌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各市、各部门按附件2做好统计。 (四)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信箱,对于群众反映的职业病问题,要认真调查,有处理、有反馈。 (五)宣传周期间,省卫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召开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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