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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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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按照省政府要求,决定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检查的重要意义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是落实中央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民生改善和维护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认真部署,扎实开展检查工作
  
  各市要按照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检查重点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紧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扎实开展工作。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省政府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罚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扎实有序的开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使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得到贯彻,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使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要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对所辖区域内(含县、市)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情况表附后)。主要内容是:
  
  1、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是否有闲置土地行为,是否有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是否有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有关约定行为。
  
  2、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违规拆迁、违规开发、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等行为,是否有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
  
  3、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是否有偷逃税行为。
  
  4、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行为。
  
  5、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存在拒报、虚报、瞒报、漏报等统计违法行为。
  
  (四)检查的具体要求
  
  1、加强舆论宣传。要结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市场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检查工作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
  
  2、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采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包括电子邮箱)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3、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进行曝光。
  
  4、检查时间要求。各设区市政府要将检查处理结果(包括:检查报告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情况表)于6 月10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便汇总后,省政府按时报国务院。同时,将曝光的2个典型案例(包括:违法违规项目和开发企业名称、违法事实、查处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单位、处理情况、媒体曝光情况等)一并报送。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张,工作难度大,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统计、物价、工商管理、金融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协调,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检查工作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要统一安排部署,将专项检查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各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市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省相关部门将根据各市检查情况,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重大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市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完善政策措施。通过开展检查,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强化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市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联系人,并于5月14日前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王炜0311-87906993 13633218919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情况表
  
  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情况表
  
  _________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情况表一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2010年 月 日
  
  
  
  
  
  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个)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家)
  
  处理曝光情况
  
  处理投诉举报情况
  
  
  
  
  
  其中涉及违法违规项目
  
  
  
  其中涉及违法
  
  违规开发企业
  
  处理房地产
  
  开发企业(家)
  
  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家)
  
  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企业(家)
  
  共受理投诉举报(起)
  
  
  
  其中办结
  
  
  
  
  
  
  
  
  
  
  
  
  
  
  
  
  
  
  
  填表人:电话:
  
  ___________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情况表二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2010年 月 日
  
  
  
  
  
  环节
  
  编号
  
  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
  
  发现
  
  数量
  
  处理数量
  
  备注
  
  
  
  1
  
  市场
  
  准入
  
  1.1
  
  开发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2
  
  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3
  
  市场准入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小 计
  
  
  
  
  
  
  
  
  
  2
  
  土地
  
  取得
  
  2.1
  
  开发企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2
  
  开发企业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
  
  
  
  
  
  
  
  
  
  2.3
  
  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
  
  
  
  
  
  
  
  
  
  2.4
  
  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从事商品房开发
  
  
  
  
  
  
  
  
  
  2.5
  
  开发企业未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6
  
  开发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2.7
  
  土地取得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小 计
  
  
  
  
  
  
  
  
  
  3
  
  缴纳
  
  税费
  
  3.1
  
  开发企业未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3.2
  
  开发企业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3.3
  
  开发企业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减免税费
  
  
  
  
  
  
  
  
  
  3.4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税费
  
  
  
  
  
  
  
  
  
  3.5
  
  缴纳税费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小 计
  
  
  
  
  
  
  
  
  
  环节
  
  编号
  
  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
  
  发现
  
  数量
  
  处理数量
  
  备注
  
  
  
  4
  
  房屋拆迁
  
  4.1
  
  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擅自实施拆迁
  
  
  
  
  
  
  
  
  
  4.2
  
  开发企业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
  
  
  
  
  
  
  
  
  
  4.3
  
  开发企业(房屋拆迁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拆迁或野蛮拆迁
  
  
  
  
  
  
  
  
  
  4.4
  
  房屋拆迁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小 计
  
  
  
  
  
  
  
  
  
  5
  
  规划
  
  审批
  
  5.1
  
  开发企业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进行建设
  
  
  
  
  
  
  
  
  
  5.2
  
  开发企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
  
  
  
  
  
  
  
  
  
  5.3
  
  开发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5.4
  
  开发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5.5
  
  规划审批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小 计
  
  
  
  
  
  
  
  
  
  6
  
  建设
  
  施工
  
  6.1
  
  开发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6.2
  
  开发企业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拟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6.3
  
  开发企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
  
  
  
  
  
  
  
  
  
  6.4
  
  建设施工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小 计
  
  
  
  
  
  
  
  
  
  7
  
  广告
  
  展销
  
  7.1
  
  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发布预售广告
  
  
  
  
  
  
  
  
  
  7.2
  
  开发企业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不真实、不准确,欺骗和误导公众
  
  
  
  
  
  
  
  
  
  7.3
  
  开发企业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7.4
  
  广告展销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小 计
  
  
  
  
  
  
  
  
  
  环节
  
  编号
  
  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
  
  发现
  
  数量
  
  处理数量
  
  备注
  
  
  
  
  
  
  
  
  
  
  
  
  
  
  
  
  
  
  
  
  
  8
  
  预售
  
  销售
  
  8.1
  
  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
  
  
  
  
  
  
  
  
  
  8.2
  
  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8.3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预售许可
  
  
  
  
  
  
  
  
  
  8.4
  
  开发企业未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8.5
  
  开发企业未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8.6
  
  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8.7
  
  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8.8
  
  开发企业散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8.9
  
  开发企业制定的销售合同格式或条款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8.10
  
  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或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未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8.11
  
  开发企业一房多售
  
  
  
  
  
  
  
  
  
  8.12
  
  开发企业未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8.13
  
  开发企业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
  
  
  
  
  
  
  
  
  
  8.14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未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8.15
  
  预售销售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小 计
  
  
  
  
  
  
  
  
  
  环节
  
  编号
  
  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
  
  发现
  
  数量
  
  处理数量
  
  备注
  
  
  
  9
  
  销售
  
  价格
  
  9.1
  
  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哄抬房价
  
  
  
  
  
  
  
  
  
  9.2
  
  开发企业房价外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9.3
  
  开发企业未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9.4
  
  销售价格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小 计
  
  
  
  
  
  
  
  
  
  10
  
  竣工
  
  验收
  
  10.1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10.2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10.3
  
  竣工验收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小 计
  
  
  
  
  
  
  
  
  
  11
  
  房屋
  
  交付
  
  11.1
  
  开发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使用
  
  
  
  
  
  
  
  
  
  11.2
  
  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11.3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后不按规定和约定处理
  
  
  
  
  
  
  
  
  
  11.4
  
  房屋交付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小 计
  
  
  
  
  
  
  
  
  
  12
  
  其他
  
  开发企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如存在,请在备注中注明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种类)
  
  
  
  
  
  
  
  
  
  合 计
  
  
  
  
  
  
  
  注:“发现数量”一栏填写各市检查中发现有前面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数量;“处理数量”一栏填写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
  
  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处理的项目数量。
  
  填表人:电话: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按照省政府要求,决定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检查的重要意义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是落实中央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民生改善和维护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认真部署,扎实开展检查工作
  
  各市要按照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检查重点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紧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扎实开展工作。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省政府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罚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扎实有序的开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使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得到贯彻,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使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要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对所辖区域内(含县、市)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情况表附后)。主要内容是:
  
  1、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是否有闲置土地行为,是否有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是否有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有关约定行为。
  
  2、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违规拆迁、违规开发、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等行为,是否有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
  
  3、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是否有偷逃税行为。
  
  4、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行为。
  
  5、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存在拒报、虚报、瞒报、漏报等统计违法行为。
  
  (四)检查的具体要求
  
  1、加强舆论宣传。要结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市场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检查工作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
  
  2、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采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包括电子邮箱)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3、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进行曝光。
  
  4、检查时间要求。各设区市政府要将检查处理结果(包括:检查报告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情况表)于6 月10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便汇总后,省政府按时报国务院。同时,将曝光的2个典型案例(包括:违法违规项目和开发企业名称、违法事实、查处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单位、处理情况、媒体曝光情况等)一并报送。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张,工作难度大,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统计、物价、工商管理、金融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协调,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其他机构
冀建房[201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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