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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河池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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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河池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河政发[2004]17号

发布日期:2004-3-3

执行日期:2004-3-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矿产资源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是我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以及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方针,依法、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支持、配合国家和自治区在本辖区内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的原则,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高我市优势矿产资源的保障程度。

  三、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必须遵循“四项原则”(依法治矿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安全第一原则、发展先进生产力原则),坚持“五个统一”(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提法、统一行动、统一方案、统一规范开采),处理好“五个关系”(正确处理好矿山治理整顿的标与本关系,长期、中期、短期的利益关系,政治原则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关系,历史与现状的关系),巩固矿产资源治理整顿成果,加强监督,规范管理,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对国家、自治区实行开采总量调控的锡、锑、铅、锌、氧化锰等矿产,要严格按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限量生产;煤炭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配额生产;严禁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粘土矿产。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减少小矿山数目,坚持一个矿区或矿体设置一个开采主体的原则,确保本辖区内压缩小矿山数目达到《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规划分区制度和开采准入条件,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四、做好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必须服从于《矿产资源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做好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和实施工作。

  五、严格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不得批准用地。

  六、大力推进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矿业权审批权限,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停止无偿授予矿业权。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有偿出让。通过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七、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规划实施的责任部门,要将规划实施纳入领导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要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非法开采或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矿产资源规划》文本由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印发。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三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河池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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