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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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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在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方面收到显著成效。但是,一些企业非法使用童工、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仍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行为,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决定自2009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及职业介绍机构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包括: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制度情况、企业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材料和劳动合同书等;用人单位在健康检查、禁忌工种、工作强度等方面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纺织、服装加工、制鞋、矿山、砖瓦窑场、小作坊、建筑、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大量招用农民工的企业,特别是市区和城乡结合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检查方式采取组织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到企业实地检查和生产场所现场核查等形式。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把此次检查活动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认真部署检查工作。
  
  (二)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三)加强执法力度,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组织人员深入用人单位检查招用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于使用童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积极开展贯彻实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普法宣传,尤其是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作坊业主,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和实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
  
  (五)及时总结上报活动开展情况。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形成本次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包括检查单位户数,涉及劳动者人数,违法案件数,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人数,非法使用童工行业分布情况,非法介绍童工就业人数,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案件内容分类及数量,涉及未成年工人数,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件数、金额等基本数据),并请于2009年9月10日前报送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检查期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派出督察组深入有关地区检查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联系电话:0371-65526880传真:0371-65509096
  
  电子邮箱:hnldjc@ha.lss.gov.cn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豫人社[2009]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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