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制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3、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4、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 5、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附件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上5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5人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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