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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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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制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3、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4、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
  
  5、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附件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上5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5人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依法予以关闭。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向5人以下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收取押金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向5人以上10以下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收取押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向10人以上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收取押金1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下或者5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5人以上或者10天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人以下或者2次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2次以上4次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5人以上或者4次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人以下或者4小时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人以上4人以下或者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4人以上或者8小时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2 人以下的;(二)2个班次以下的;(三)累计4小时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2 人以上4人以下的;(二)2个班次以上4个班次以下的;(三)累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4人以上的;(二)4个班次以上的;(三)累计8小时以上的;(四)安排距预产期不足15日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2人以下或者5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2人以上4人以下或者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4人以上或者10天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计4小时以下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下的;(三)从事夜班劳动5个班次以下的;(四)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3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三)从事夜班劳动5个班次以上10个班次以下的;(四)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计8小时以上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以上的;(三)从事夜班劳动10个班次以上的;(四)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5人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下或者5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5人以上或者10天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人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二)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的;(二)每日超过3小时不超过5小时,每月不超过48小时的;(三)单日超过5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工作日5个及5个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超过3小时不超过5小时,每月超过48小时的;(二)单日超过5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工作日5个以上的;(三)每月超过60小时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5000元以下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5%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5%以上1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10%以上15%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20000元以上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15%以上2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8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十三、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8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
  
  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收取费用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收取费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同时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违反《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情节较重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延误工伤职工救治或者工伤认定工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依法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一、违反《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有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经劝阻不改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经劝阻未能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吊销其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情节严重,收取费用10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部门规章
  
  《工人考核条例》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7月12日劳动部发布,1990年7月12日起施行。)
  
  《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书,非法收入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宣布证书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书,非法收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宣布证书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书,非法收入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宣布证书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2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2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5人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处罚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制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3、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4、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
  
  5、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附件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上5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5人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豫人社[2009]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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