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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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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4、原省冶金建材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的技术设计、实施以及土地征用事务、地质环境监测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再从事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经营开发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拟定全省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制订全省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编制和实施省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省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全省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指导全省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省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全省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省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信访、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省土地、矿产资源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协调有关立法工作;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三)规划处
  
  研究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落实全省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省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全省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四)财务处
  
  研究拟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全省土地、矿产资源的税费等有关政策;负责对本厅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国家和省财政拨入的经费、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耕地保护处
  
  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搞好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分和调整;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项工作。
  
  (六)用地审批管理处
  
  指导全省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或参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办理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等用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
  
  (七)地籍管理处
  
  组织全省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研究拟定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管理地籍信息系统;调处跨市地和其他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出资(入股)、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等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或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指导全省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全省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受委托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健全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全省矿床工业指标;组织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统一管理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负责对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态势进行综合评价。
  
  (十一)地质环境处
  
  研究拟定全省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指导全省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二)地质勘查处
  
  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评估的资格;负责地质勘查、岩矿测试单位资质审查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登记管理。
  
  (十三)执法监察处
  
  组织对全省贯彻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土地规划和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十四)科技处
  
  编制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对重要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国土资源相关科技成果推广,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十五)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厅属教育机构的业务建设;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钢制和领导职数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6名(含单列编制1名)。其中厅长三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7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核定编制11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
  
  纪检(监察)、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市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省国土资源厅的同意;其副职任免要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
  
  (二)原由省建设厅领导的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领导。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业务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4、原省冶金建材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的技术设计、实施以及土地征用事务、地质环境监测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再从事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经营开发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拟定全省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制订全省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编制和实施省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省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全省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指导全省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省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全省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省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信访、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省土地、矿产资源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协调有关立法工作;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豫政办[20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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