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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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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土地是民生之本。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重要举措,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依法完善和规范土地管理,确保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六大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作出了加快推进我省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定,并就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国务院就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是中央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始终把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既能满足各项建设的用地需要,又能保护好土地资源,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用地费用征收管理制度
  
  (一)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收费项目,按规定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为调动各级征收的’积极性,现将70%部分改由省辖市政府征收,并安排耕地开发,保障辖区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监督。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1999年以来各地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30%部分仍按原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70%部分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征收并安排耕地开发。
  
  (二)停止执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解20%的规定。1999年1月1日前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由省财政厅、原省土地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豫财综字[1997]6号)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解省财政20%”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耕地开垦成本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山区、平原、丘陵等不同地类的开垦成本和被占用耕地的等级,进一步合理确定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进一步改进用地管理办法
  
  (四)改进耕地开垦管理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凡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垦相同数量和相当质量的耕地,即占多少补多少,实行占一补一,实现占补平衡。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鼓励各省辖市或用地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先行开垦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经验收合格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若确实不能做到先补后占的,属于单独选址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按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纳入省级财政),负责组织开垦耕地和验收;其余项目由所在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纳入市级财政),负责组织开垦耕地和验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
  
  (五)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用好用活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占用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允许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进行有序流转。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进一步改进土地规划管理。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要从我省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进行科学调整,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简化规划局部调整的报批程序。凡属省批准权限内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作局部调整的,在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总量不增加、城镇用地规模不扩大、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和基本农田面积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由省辖市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适时调整规划,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农用地转用由省辖市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实行“空心村”整治,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各地有计划地实行“空心村”整治,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减少耕地占用。对腾出的农村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等量置换建设用地指标。各地在开展“空心村”整治的同时,还可采取开垦耕地增加建设用地的办法,以保证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各地自筹资金通过农用地整理等新增加的耕地面积,经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按60%的比例,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八)加大企业改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化投资环境。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由当地市、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和实现占补平衡时,可按低限缴纳耕地开垦费;属于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农业开发项目,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凡属省外投资者来我省投资工业或兴办企业及参与我省企业改制的,土地出让金一次付清有困难的,经当地市、县政府核准,可分期缴纳。
  
  (九)允许国有土地实行租赁。除房地产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都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也可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废弃地开发建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未利用土地和废弃地进行建设的,由省辖市政府批准,并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十一)实行土地指标有偿流动。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为了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允许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耕地开垦指标、建设用地置换折抵指标等,在省辖市范围内进行易地有偿流动。在省辖市范围内流动有困难的,可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有偿流动。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三、实行分级负责制,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十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之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和需要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仍由省政府审批、转报外,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省级审批权限之内的用地,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代行审批。
  
  (十三)实行建设用地报批分级负责,提高办事效率。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匹配和报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实行特事特办,优先保证。属于省定26个重点县(市)、123个重点镇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单列下达。属于省辖市的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由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调剂解决。对以郑州市为中心的中原城市群及省内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用地给予倾斜,重点保证。
  
  (十四)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程序,精简报批材料。对重点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提前介入,尽快完成用地手续的报批。对那些工期较紧的重点工程项目,在依法报批的同时,允许先做前期准备工作,保证整个工程的正常进行。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用地报件,不再要求市、县政府逐级报送请示性文件,改为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呈报,主管市、县长签字并加盖政府印章的形式,简化报批程序。
  
  (十五)压缩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评估的建设项目之外,只在已圈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和有矿床的地区进行评估,其他区域不再评估。评估范围由省国土资源厅划定。
  
  (十六)进一步规范“窗口”办文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缩短审批时限,努力提高即办率和办理速度。所有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都由“窗口办”受理。凡是当天能够完成的审批事项,都要当天办结。
  
  (十七)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继续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发展的原则,对那些可批可不批的事项坚决不批,可报可不报的事项坚决不报,可审可不审的事项坚决不审,可放可不放的审批权限坚决下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环节,加快审批运转。
  
  (十八)积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清理出的问题,由所在市、县政府根据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处理原则,积极进行自查自纠。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十九)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持更加清醒的头脑,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等有关重大问题。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握好经济发展的大局,立足当前,放眼长远,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优化服务与检查监督的关系,确保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十)保持基本农田面积稳定,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同时,各省辖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持辖区内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的任务。这是用地大环境稳定的前提,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维护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局。
  
  (二十一)强化资源保护意识,立足节约用地。各地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把节约资源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自觉贯彻资源保护的基本国策,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园区、加强建设用地集中统一管理等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要始终坚持节约用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资源消耗,防止造成新的资源浪费,保障可持续发展。
  
  (二十二)认真落实征地补偿,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在征地过程中,要切实做好农民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及时兑现补偿,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十三)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管理措施,认真接受有关方面的检查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土地是民生之本。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重要举措,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依法完善和规范土地管理,确保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六大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作出了加快推进我省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定,并就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国务院就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是中央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始终把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既能满足各项建设的用地需要,又能保护好土地资源,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用地费用征收管理制度
  
  (一)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收费项目,按规定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为调动各级征收的’积极性,现将70%部分改由省辖市政府征收,并安排耕地开发,保障辖区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监督。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1999年以来各地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30%部分仍按原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70%部分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征收并安排耕地开发。
  
  (二)停止执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解20%的规定。1999年1月1日前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由省财政厅、原省土地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豫财综字[1997]6号)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解省财政20%”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耕地开垦成本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山区、平原、丘陵等不同地类的开垦成本和被占用耕地的等级,进一步合理确定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进一步改进用地管理办法
  
  (四)改进耕地开垦管理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凡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垦相同数量和相当质量的耕地,即占多少补多少,实行占一补一,实现占补平衡。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鼓励各省辖市或用地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先行开垦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经验收合格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若确实不能做到先补后占的,属于单独选址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按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纳入省级财政),负责组织开垦耕地和验收;其余项目由所在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纳入市级财政),负责组织开垦耕地和验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
  
  (五)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用好用活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占用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允许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进行有序流转。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进一步改进土地规划管理。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要从我省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进行科学调整,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简化规划局部调整的报批程序。凡属省批准权限内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作局部调整的,在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总量不增加、城镇用地规模不扩大、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和基本农田面积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由省辖市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适时调整规划,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农用地转用由省辖市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豫政办[200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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