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日 关于切实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的意见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九月五日) 国有农场土地是国有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农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加强国有农场土地资源管理,维护和保障农场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进一步增强国有农场的发展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农场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集约用地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维护国有农场合法权益 (一)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登记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农场对其经营、管理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对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乱占滥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必须归还给国有农场;造成耕作层破坏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二、严格国有农场土地管理 (一)加强国有农场土地规划管理和改造,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征求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将国有农场用地列入耕地改造和开垦计划,不断提高国有农场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 (二)严格国有农场土地审批程序,规范土地补偿资金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国有农场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禁止通过调整隶属关系、撤销建制等方式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禁止非法改变国有农场土地用途,禁止以占地、租地协议等形式非法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因国家重点项目等原因需要迁移、置换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须持有效的法律依据或相关文件,由批准设立该农场的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省农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三、积极鼓励国有农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一)统筹安排国有农场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支持国有农场依法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有农场所在地政府要把国有农场土地资源纳入本辖区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国有农场农田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时,可以按一定比例留给国有农场,由国有农场依法开发建设。 (二)落实国有农场土地开发利用政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89号)要求,凡经法定程序依法批准运用的农场用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以不低于所在地征用同等农村集体土地的标准向国有农场支付各种费用。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和入股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国有农场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和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等。 (三)国有农场及所属工商企业改制时,土地资产要依照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处置,并报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切实维护国有农场职工合法权益 (一)保障国有农场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地要依法保障国有农场职工及家属工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剥夺和限制职工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已置换身份的职工要求继续承包经营农场土地的,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坚持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办法,鼓励土地经营者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综合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