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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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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努力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工作
  
  由于多种原因,我省森林覆盖率比较低,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比较差,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风固沙任务极为艰巨,保护、管理和培育好森林资源显得尤为重要。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方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地方问题相当严重,已经直接影响本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生存质量的提高。对此,各级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坚决制止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保护和管理好有限的森林资源,并努力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
  
  二、采取有力措施,停止一切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立即做好以下工作:(一)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凡是在国家规定和规划的宜林地进行开垦占用活动,没批的不准再批,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暂停实施。凡违反国务院《通知》精神自行其事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二)认真进行全面清查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4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出台的有悖于制止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认真修订。对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情况要进行彻底清查,要查清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的时间、面积、造成的损失、批准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作相应处理。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各地的清理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于今年11月底前报省林业厅,对瞒报、漏报、迟报者,要追究责任。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的清查工作进行抽查,对查处不力的有权直接查处。(三)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林业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刹住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和破坏林木的歪风。
  
  三、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作,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各级政府在认真清查的基础上,要立即制订退耕还林计划,落实还林资金,限定还林时间,保证还林质量,并将退耕还林计划于今年11月底前报省林业厅。对本地的退耕还林计划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0年年底以前完成我省的退耕还林工作。
  
  要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各级政府对现有林地要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自国务院《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不论面积大小,都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凡擅自占用林地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集体或个人侵占的国有林地,必须依法归还国有。存在权属纠纷的地方,在纠纷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占用林地,违者要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实行保护林地目标责任制,将保护林地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大对《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力度,加强林政执法体系队伍建设,严格依法治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的检查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199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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