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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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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中央编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  号:国科发创〔2017〕224号

发布日期:2017-9-18

生效日期:2017-9-18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科研机构章程制定的要求,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创新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中央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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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科研事业单位章程是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开展科研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科研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监督评估的重要依据。为指导和规范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保障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规政策,就推进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党的领导原则。在章程制定过程中,科研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全过程,加强领导和政治把关,确保党的建设内容得到充分体现。

  (二)依法制定原则。制定章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战略规划,符合科技创新、事业单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执行现有基本管理制度和专门管理办法,依照中央编办、举办单位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要求。

  (三)促进创新原则。章程应当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保障学术自由,体现科研事业单位特色,有利于科研事业单位发挥自主性、扩大自主权,探索相适应的治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规范、引领和促进科研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四)条文规范原则。章程应当内容清晰、表述规范,条文内容应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科学合理界定举办单位与科研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与科研人员等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章程内容

  (一)基本内容。章程应载明科研事业单位登记注册名称的全称和简称、住所地;科研事业单位的宗旨、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社会服务职能和业务范围;科研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主要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登记管理机关等;科研事业单位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程序;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的原则、程序和办法;科研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章程的修订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生效时间;以及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院所领导体制。实行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明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要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主导作用;强化监督保障,对不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院所长全面负责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定期向党组织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或设立党组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要明确党组织或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

  (三)法人治理结构。具备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法规政策,以及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置理事会,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互相分离、协调运行。章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理事会的地位、作用、产生机制,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组成、任职资格等。要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四)专项工作委员会。具备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设置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岗位聘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项工作委员会。设置上述专项工作委员会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相关专项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职责等,以及主任和委员的产生、组成等,并规定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学位授予的规则和程序。

  (五)职工大会。章程应规定职工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全体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六)科研管理制度。章程应规定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和管理的重要事项。按照国家关于科技创新绩效评价的要求,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和科技创新激励制度。按照国家关于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定出台科研成果转化激励、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分配等制度措施。

  (七)人事管理制度。章程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聘用解聘、考核和奖惩,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任免,学术带头人的任职条件、职责、任免和奖惩考核等。

  (八)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明确规定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管理事项及规则。

  三、制定程序

  (一)组织起草。科研事业单位应成立章程起草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成员包括本单位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代表以及举办单位代表、相关科研领域专家学者等,注重吸纳外部专家以及服务对象、政府部门等参与。章程起草过程中,科研事业单位应与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二)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本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特别是科研人员的意见。涉及科研事业单位战略定位、领域布局、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三)提交职工会议讨论。章程草案应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起草小组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重点问题,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做出说明。章程草案经讨论后,在本单位公示,职工可对章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四)提交院所会议审议。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小组应将章程草案、起草说明,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以及修改说明等,提交院(所)务会或党委(党组)会审议。

  四、审核修订

  (一)章程报送。章程经审议后,报送举办单位审核。提交材料包括:审核申请函、科研事业单位章程、起草说明。

  (二)审核修改。举办单位应对章程进行审核,并正式复函告知审核结果。涉及对章程条款、文字、内容进行修改的,举办单位应与科研事业单位沟通,提出修改意见。对章程制定中违反法规政策、逾越科研事业单位职责权限及其他不宜核准情形,或应做重大修改的,举办单位可以要求科研事业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核。

  (三)正式发布。科研事业单位应将举办单位核准的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性备案,并通过单位网站等渠道,发布章程正式文本,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章程内容涉密的,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四)章程修订。科研事业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终止,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等重大事项,应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报举办单位审核。科研事业单位应将修订后的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性备案,并通过单位网站等渠道,重新发布章程,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涉密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审核和发布等有关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是推动现代院所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科研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章程制定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扎实做好章程制定工作。举办单位应推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履行章程,对于科研事业单位不执行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应对科研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问责追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宣传贯彻。科研事业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布章程,并配备解读说明,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营造学章程、守章程、依章程办事的良好氛围。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单位加强对章程制定工作的交流宣传,选取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科研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地方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指导意见作出规定,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中央编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科发创[2017]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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