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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林业部、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猕猴资源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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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猕猴又名恒河猴,是国家规定保护的珍贵动物,是科学研究工作中宝贵的实验动物资源,广泛地应用于生物学、医学、药物学、毒理学、传染病学、人类学、行为学、心理学、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项研究,在生命科学研究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保护与合理利用猕猴资源,关系到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应当引起各地有关部门的重视。
  建国以来,我国在保护与合理利用猕猴资源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长期以来,由于重视不够,管理不善,工作不力,乱捕滥猎,破坏森林等种种原因,致使我国猕猴资源破坏十分严重。根据科学家们调查估计,目前全国仅有猕猴二十万只左右,只及建国初期的五分之一。一九七四年至一九八○年,全国平均每年收购猕猴皮一万多张、活猕猴五千多只,每年消耗资源至少在三万只以上。这样下去,不要多少年我国猕猴资源就有濒于灭绝的危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不少地区乱捕滥猎,随意收购、出口和私自买卖猕猴的情况,至今仍然相当严重。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2号《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进一步加强对猕猴的保护管理和科研等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关于保护猕猴等珍稀动物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保护管理工作。禁止猎捕、收购和私自买卖猕猴及其产品。如因科研、饲养或动物园展出等需要,须经产区省、自治区林业部门批准,统一安排,并报林业部备案。捕捉时,要研究采用科学的捕猴方法和技术,避免造成伤亡和破坏资源。经批准获得猕猴的单位,按规定向林业部门交纳保护管理费。各地林业派出所、森林警察、护林组织和护林员,要把保护猕猴等珍稀动物的工作认真做好。要加强宣传教育,使产区广大干部、群众懂得保护猕猴等珍稀动物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随意猎捕、收购、出口和私自买卖猕猴等珍稀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保护、繁育、研究猕猴等珍稀动物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开展资源考察。建国以来,我国从未对猕猴资源进行过全面系统的考察,至今资源不清,心中无数。为把我国猕猴资源的保护和经营利用等工作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请产区省、自治区在今明两年内组织一次考察,摸清猕猴的分布和资源数量等基本情况。考察结果请于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函告我们。以后要定期考察,建立资源档案,掌握消长情况。在考察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考察其它灵长类动物。

  三、进一步抓好驯养繁育工作。最近以来,部分地区和部门相继建立了一些猕猴驯养研究中心和饲养场,这对保护与合理利用猕猴资源,满足各方面的需要是有利的。为掌握情况,请将你省、市、自治区饲养猕猴的基本情况(场数、只数、预计发展数等)于今年七月底前函告我们。建议有关地区和部门加强对猕猴驯养研究中心和饲养场的领导,要加强疾病监测防治、饲养管理、驯养繁殖和饲料调配等工作;要提高受孕率、产仔率、成活率;要建立谱系和饲养档案,建立繁殖种群;要讲求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把猕猴养好,用好。省、市、自治区和有关县(市)林业部门和科委有权监督检查。对因饲养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而造成大批死亡者,可责令停办,并建议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处罚。

  四、加强科研工作。猕猴是研究的对象,又是研究的重要条件。既要加强野外生态生物学、行为、心理、繁育、疾病防治等方面的研究,作为实验动物,又要加强实验动物化、标准化和新用途的研究。两方面要尽可能结合起来,互相促进,互相补充,使我国猕猴科研工作大大提高一步。在使用猕猴的疫苗生产和科研实验中,提倡综合利用、一猴多用,改变一猴一用浪费资源的现象。省、市、自治区科委要做好猕猴科研的组织协调工作,林业部门要为有关科研工作提供方便,给予支持。
  五。禁止猕猴及其产品的商业性出口。必要时可以有计划、有节制的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由国家科委和林业部统筹安排。因其它特殊需要出口时,须经林业部或林业部商有关部门批准。
  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和其他经批准出口的猕猴及其产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并发给允许出口证明书后,方可出口。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林业部、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猕猴资源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科委
林发(护)(1983)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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