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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1988-7-23 执行日期:1988-7-23 生效日期:1900-1-1 为进一步加强渔政罚没和资源赔偿收入的管理,根据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脏物管理办法》和现行渔业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对罚没收入和资源赔偿收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凡违反《渔业法》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应分别情况,按有关法规条款处罚或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渔业法规,对水产资源尚未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罚没的款物,为渔政罚没收入渔政罚没收入,应全数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或转移。接财政部规定,50%缴农业部施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下称“部渔政局”)统一缴财政部;另50%,由海区渔政分局缴所在的地方财政,并按规定编制渔政罚没收入情况表上报。 (二)违反渔业法规,对水产品资源造成损失的和擅自捕捞国家禁止捕捞珍贵水生动物的,除依法罚没外,还应责令违法者按造成损失的程度赔偿资源损失资源赔偿收入,全部留给本单位,按“包干结余”处理。资源赔偿收入,用于增殖恢复水产资源不少于60%,其余40%用于改善、补充保护水产资源的设备。 各海区渔政分局的资源赔偿收支情况,编入本单位年终水产事业费决算,报农业部渔政局。 二、严格执行罚没款物和资源赔偿收入的凭证管理凭证格式由部渔政局统一制发,海区渔政分局制定罚没与赔偿收入管理办法,报部渔政局备案。 三、渔政执法人员的奖励一般应结合工作考绩,同本机关职工一道评奖。对第一线有突出功绩的人员,报部渔政局审批,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资金来源由原来经财政批准以收入退库的办法解决,改为在本单位收入的资源赔偿费中解决,性质仍属财政批准的专顷奖励,不纳入计征奖金税的发奖基数。 四、参加地方统一组织或协助海关进行缉私活动,所得的办案补助费及奖励,均不属、渔政罚没和资源赔偿收入范围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渔政罚没和资源赔偿收入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