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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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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2008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了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今年9-10月,我部组织全国工伤康复咨询专家对北京等十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评估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就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的范围、内容和评估方式
  
  这次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的范围是各地按照劳社厅发〔2007〕7号文件精神,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内容是根据我部制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和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综合评分标准的要求,重点评估试点机构康复科室设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设备与器材情况、康复诊疗项目和业务管理情况等。评估方式采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地方自评与部里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估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确定工伤康复试点机构51家。在这次评估工作中,共收到42家试点机构的评估材料。按照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宁缺勿滥的原则,经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查,有23家达到我部制订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和评估标准的要求,成为第一批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名单附后)。从上报材料和抽查情况看,多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这次评估工作非常重视,将其做为规范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管理、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并按照部里要求进行了精心的组织和认真的评估。许多试点机构近两年也在制度的健全完善、技术的规范提高、人才的培养引进、设备购置更新以及环境改造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进行了较大的投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评估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机构康复床位、康复业务用房面积未达到标准要求,康复设备器材较为简陋,有些甚至短缺;二是科室设置不够齐全,部分试点机构没有独立的康复评定室、言语治疗室和康复支具室;三是在人员配备上,存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学历偏低,结构不合理,特别是经正规培训的康复治疗师普遍较少。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调配与继续教育工作亟待加强;四是在康复诊疗项目方面,大多数机构作业治疗、康复工程业务开展欠缺,对日常生活活动(ADL)训练不够重视;五是绝大多数康复机构尚未开展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工作。此外还有少数省份没有确定试点机构。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对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评估,是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本次评估已达到标准要求的试点机构,要继续努力,根据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对目前尚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各地要根据不同情况,尽快制定整改或调整方案。特别是目前还未确定试点机构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抓紧做好选点工作,争取尽快实现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确定一家符合标准要求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部里将不定期对各地试点机构进行评估,发布经评估达到标准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名单。各地要加强对已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工作情况的跟踪检查,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不符合条件并整改不力的康复机构建立退出机制,以促进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工伤康复工作涉及部门较多、环节复杂的特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对工伤康复费用的管理使用、康复职工的确认程序、康复效果的评估等问题进行规范。明确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康复机构和用人单位等相关部门的责任,使康复工作的各个环节更加规范和有效。
  
  (三)要树立“先康复,后评残”的理念。在切实做好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工作,完善工伤康复工作机制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先康复,后补偿”的目标。同时,积极探索康复后重返工作岗位或再就业相关政策和有效途径。
  
  (四)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各地要注意总结《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两个试行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和制定其他相关标准提供依据和借鉴。特别要在进一步做好医疗康复的情况下,逐步把重点延伸至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领域。
  (五)加强技术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共同发展”的原则,拟建立由各地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组成全国工伤康复管理和技术协作网,利用全国工伤康复综合基地等机构的人才优势和技术资源,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与科研技术协作,促进各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专业人才培训和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共同规范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业务和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推动全国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
  
  第一批达到标准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名单
  
  1、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博爱医院)
  
  2、解放军第309医院(总参谋部总医院)
  
  3、天津市职工医院(天津市工伤康复中心)
  
  4、河北以岭医院(河北省工伤康复中心)
  
  5、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6、黑龙江农垦总局总医院
  
  7、南京市第一医院
  
  8、南通市第三医院
  
  9、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杭州)
  
  10、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院(济南市职工工伤医疗康复中心)
  
  11、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青岛市工伤康复中心)
  
  12、湖南博爱医院(湖南省工伤康复中心)
  
  13、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全国工伤康复综合基地)
  
  14、广东省东莞虎门医院
  
  15、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
  
  16、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
  
  17、重庆职业病防治院
  
  18、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
  
  19、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工伤康复中心)
  
  20、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21、云南博爱医院
  
  22、陕西临潼康复医院(陕西省工伤康复中心)
  
  23、新疆煤矿总医院(新疆自治区工伤康复中心)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2008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了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今年9-10月,我部组织全国工伤康复咨询专家对北京等十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评估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就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的范围、内容和评估方式
  
  这次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的范围是各地按照劳社厅发〔2007〕7号文件精神,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内容是根据我部制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和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综合评分标准的要求,重点评估试点机构康复科室设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设备与器材情况、康复诊疗项目和业务管理情况等。评估方式采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地方自评与部里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估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确定工伤康复试点机构51家。在这次评估工作中,共收到42家试点机构的评估材料。按照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宁缺勿滥的原则,经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查,有23家达到我部制订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和评估标准的要求,成为第一批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名单附后)。从上报材料和抽查情况看,多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这次评估工作非常重视,将其做为规范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管理、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并按照部里要求进行了精心的组织和认真的评估。许多试点机构近两年也在制度的健全完善、技术的规范提高、人才的培养引进、设备购置更新以及环境改造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进行了较大的投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评估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机构康复床位、康复业务用房面积未达到标准要求,康复设备器材较为简陋,有些甚至短缺;二是科室设置不够齐全,部分试点机构没有独立的康复评定室、言语治疗室和康复支具室;三是在人员配备上,存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学历偏低,结构不合理,特别是经正规培训的康复治疗师普遍较少。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调配与继续教育工作亟待加强;四是在康复诊疗项目方面,大多数机构作业治疗、康复工程业务开展欠缺,对日常生活活动(ADL)训练不够重视;五是绝大多数康复机构尚未开展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工作。此外还有少数省份没有确定试点机构。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对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评估,是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本次评估已达到标准要求的试点机构,要继续努力,根据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对目前尚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各地要根据不同情况,尽快制定整改或调整方案。特别是目前还未确定试点机构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抓紧做好选点工作,争取尽快实现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确定一家符合标准要求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部里将不定期对各地试点机构进行评估,发布经评估达到标准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名单。各地要加强对已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工作情况的跟踪检查,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不符合条件并整改不力的康复机构建立退出机制,以促进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工伤康复工作涉及部门较多、环节复杂的特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对工伤康复费用的管理使用、康复职工的确认程序、康复效果的评估等问题进行规范。明确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康复机构和用人单位等相关部门的责任,使康复工作的各个环节更加规范和有效。
  
  (三)要树立“先康复,后评残”的理念。在切实做好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工作,完善工伤康复工作机制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先康复,后补偿”的目标。同时,积极探索康复后重返工作岗位或再就业相关政策和有效途径。
  
  (四)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各地要注意总结《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两个试行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和制定其他相关标准提供依据和借鉴。特别要在进一步做好医疗康复的情况下,逐步把重点延伸至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领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情况的通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厅函[2009]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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