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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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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市已发现的矿产资源有石英砂、蓝晶石、陶土、磷矿、硅石、云母、水晶、建筑黄砂、砖瓦用粘土、矿泉水等约十余种,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目前建筑黄砂、砖瓦粘土资源的开采组成我市矿业经济的主体。建市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存在矿产资源保护不力、矿山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连续出现了无证开采、乱采滥挖黄砂资源等违法行为,少数砖瓦窑厂非法取土、破坏耕地引发群众上访,一些地方采矿企业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必须引起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勘查项目、采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行为,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列入打击范围。凡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没有进行矿山环境整治和土地复垦的,要限期停产整改补救,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坚决予以关闭。
  
  各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企业设立、生产许可、环保审查、证照颁发等各项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我市建筑黄砂资源丰富,沭阳县、泗洪县、宿豫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调查清楚辖区内采砂点数量并逐一登记,分类整顿,迅速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针对沭阳县河道、泗洪县公路两侧、宿豫区骆马湖非法采砂行为,县(区)政府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成立由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坚强有力的打击行动队伍,对骆马湖、新沂河、重岗乡等重点矿区内的非法采砂行为要经常性的组织打击,所有非法采砂的全部设备必须尽快拆除到位,湖泊、河道内非法采砂船只必须立即撤离矿区,对非法采砂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县(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强巡查,对于发现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三)开展砖瓦窑业专项整治。目前我市共有200多家砖瓦企业,点多面广。为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节约土地和能源,各地要以禁用粘土实心砖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对开采砖瓦粘土资源的专项整治。对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土窑、小立窑,对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要坚决关闭。加大平窑复垦土地的力度,大力发展环保、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对砖瓦企业用地的监督管理,依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控制砖瓦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泗阳县、沭阳县、泗洪县人民政府要对照以上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尽快确定关停砖瓦企业名单,并由各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联动,采取强力措施,切实将一批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砖瓦企业关停到位。
  
  (四)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大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各县(区)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调整和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予划定矿区范围,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准入条件和原则设置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执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资源为重点,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要认真落实《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146号),国土资源和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市情的矿山企业的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废弃采砂宕口的整治力度,采取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整治进程。
  
  (六)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采矿登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量和力度,完善采矿权审批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采矿权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规范,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严格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等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核、企业设立、生产许可、环境评价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总体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排查清查阶段(2006年1月中旬)。利用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矿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开采、勘查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下旬―2006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制定矿山企业规范管理标准,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不规范行为限期整改。对非法采矿行为和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第三阶段:规范完善阶段(2007年1月―2007年6月)。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2007年9月底)。各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辖区各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分阶段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在各阶段中,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四、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按时完成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阶段的任务,市政府成立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整顿和规范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也相应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工作方案,完善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矿产资源执法查处的力度,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导向与社会监督作用,贯彻“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全市按期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附件: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缪瑞林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明尧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吴春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张乃军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增宝市经贸委主任助理
  
  刘萱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继标市监察局副局长
  
  武倩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民市环保局副局长
  
  黄建兵市工商局副局长
  
  戴继华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俊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吴春林同志兼任。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市已发现的矿产资源有石英砂、蓝晶石、陶土、磷矿、硅石、云母、水晶、建筑黄砂、砖瓦用粘土、矿泉水等约十余种,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目前建筑黄砂、砖瓦粘土资源的开采组成我市矿业经济的主体。建市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存在矿产资源保护不力、矿山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连续出现了无证开采、乱采滥挖黄砂资源等违法行为,少数砖瓦窑厂非法取土、破坏耕地引发群众上访,一些地方采矿企业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必须引起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勘查项目、采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行为,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列入打击范围。凡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没有进行矿山环境整治和土地复垦的,要限期停产整改补救,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坚决予以关闭。
  
  各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企业设立、生产许可、环保审查、证照颁发等各项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我市建筑黄砂资源丰富,沭阳县、泗洪县、宿豫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调查清楚辖区内采砂点数量并逐一登记,分类整顿,迅速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针对沭阳县河道、泗洪县公路两侧、宿豫区骆马湖非法采砂行为,县(区)政府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成立由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坚强有力的打击行动队伍,对骆马湖、新沂河、重岗乡等重点矿区内的非法采砂行为要经常性的组织打击,所有非法采砂的全部设备必须尽快拆除到位,湖泊、河道内非法采砂船只必须立即撤离矿区,对非法采砂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县(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强巡查,对于发现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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