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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保监会关于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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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寿险公司筹备组,各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各健康险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对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管理,经研究,现将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有中国精算师资格,有三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 
  二、具有北美精算协会、英国精算师协会、澳大利亚精算协会或法国精算学会正式会员资格,有三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熟悉我国有关精算规定,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任期一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三、精算责任人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在执业中没有故意欺骗行为。 
  四、精算责任人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但是其担任精算责任人的保险公司与兼职机构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除外。 
  五、精算责任人原则上应当担任精算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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