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保险业实施普查的意见》,保险业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 现将《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保险业实施普查的意见》,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业普查目的 全面掌握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规模、人员结构、能源消耗、经营效益、信息化情况等信息,更新保险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信息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基础信息,为建立健全节能统计、监测和考评体系、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服务,为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奠定基础。 二、保险业普查内容 保险业普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 (三)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财务状况。 具体的普查表详见附件。 三、保险业普查范围及普查表填报规定 (一)保险业普查范围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不属于保险业普查范围但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学会、精算师协会以及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资设立或控股的报社、学校、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非金融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或控股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单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牵头负责普查。 (二)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单位及其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填报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化主要指标、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化主要指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保险公司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含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保险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此外,在开展单位清查时,各单位都要填报单位清查表。 四、保险业普查职责划分 保险业普查采取条块结合、条条为主的形式。 (一)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以及非企业单位普查表的组织实施工作,保监会系统予以协助。 (二)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保险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中国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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