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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13〕88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保险业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现将《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查工作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朴雅琳、肖云 电 话:010-66286568、66286096 传 真:010-66288110 邮 箱:tjzdc@circ.gov.cn 中国保监会 国务院经普办 2013年11月21日 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业普查目的 摸清我国保险业各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规模、组织结构、从业人员、主要经济指标等基本信息,更新保险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保险业普查内容、时间要求和普查方法 保险业普查内容为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和财务状况主要指标等。具体普查表详见附件。 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保险业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保险业普查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 根据《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国统字〔2011〕96号)的规定,保险业法人单位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公司、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视同法人单位是指保险公司下属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单位。 三、保险业普查范围及普查表填报规定 (一)保险业普查范围包括: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 不属于保险业普查范围但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学会、精算师协会以及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资设立或控股的报社、学校、宾馆、饭店等非金融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或控股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单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二)《保险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单位包括: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法人单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单位、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 《保险业视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单位:保险公司下属视同法人单位。 《保险业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单位包括:保险公司下属产业活动单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属产业活动单位。 此外,保险业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还需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使用移动电子终端设备(PDA)采集《金融系统视同法人单位普查表(PDA用)》和《金融系统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PDA用)》的相关普查数据资料。 四、保险业普查工作组织机构 中国保监会成立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全国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保险业经济普查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中国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的经济普查工作。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分别成立经济普查机构,各保险子公司的经济普查机构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经济普查机构的领导。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成立经济普查工作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经济普查工作。 五、保险业普查职责划分 保险业普查采取条块结合、条条为主的形式。 (一)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普查工作,并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采集、汇总分解到地(市)的保险业相关财务数据。 (二)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的普查工作。 (三)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审核本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的普查数据资料。 (四)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全部普查对象利用PDA进行GPS定位,底册信息核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拍照,并组织保险业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分别填报《金融系统视同法人单位普查表(PDA用)》和《金融系统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PDA用)》,保监会系统予以协助。 (五)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负责提供保险业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并保障平台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六、保险业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保险业普查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3年12月底前) 中国保监会的主要工作包括:组建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普查经费,进行广泛宣传;实施单位清查,全面收集整理保险业单位名录;召开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动员大会,部署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制定和下发保险业普查方案,并对保险业经济普查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各保监局、各普查单位成立本单位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制定经济普查工作方案,落实普查经费,调配人员,组织培训,加强宣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普查数据资料采集、处理阶段(2014年1月-2014年3月)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组织系统内各级分支机构普查数据资料的填报、审核和汇总,总公司审核确认后统一登录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进行填报。 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普查数据资料的填报,比照保险公司执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本公司的普查数据资料审核确认后登录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进行填报。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对集团本级的普查数据资料审核确认后登录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进行填报。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对普查数据资料进行填报、审核和汇总后报所在地保监局,由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审核确认后统一登录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进行填报。 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采集、汇总分解到地(市)的保险业相关财务数据。 (三)普查数据资料评估和上报阶段(2014年3月-2014年4月) 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通过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的经济普查数据资料进行复审、评估和确认。 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对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和分解到地(市)的保险业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最终审核和确认后统一报送国务院经普办,并由国务院经普办提供给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 (四)普查工作总结阶段(2014年4月-2015年5月) 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普查数据资料整理、入库、开发运用等工作,并对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七、保险业普查质量要求 (一)确保保险业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单位数一定要与单位清查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发现有遗漏或重复,要及时更正。如在2013年8月1日-12月31日期间有新增单位,需在单位名录基础上进行增补。 (二)确保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填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应按照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填报普查表,相关普查数据应当与上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年报数据保持一致,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确保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审核工作的质量。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公司应当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普查数据资料的审核,保证无误后才能进行汇总和上报。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质量检查。 八、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开发应用 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发布。 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发挥普查数据资料的价值和效益。 九、保险业普查工作总结 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对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的组织工作、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分析应用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同时评选保险业普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对在保险业普查工作中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普查数据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 十、其它事项 各保监局应向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转发有关保险业经济普查文件。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各级分支机构转发有关保险业经济普查文件。 保险业经济普查相关文件下载地址如下: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7296/ 附件:1.保险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2.保险业视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3.保险业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4.金融系统视同法人单位普查表(PDA用) 5.金融系统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PDA用) 6.主要指标解释 7.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略) 附件1 保险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 号: 612-1表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 国统字(2013)56号 2013 年 有效期至: 2014年6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保险业法人单位,具体包括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公司、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 2.报送日期:保险业法人单位2014年2月28日24时前填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2014年3月20日24时前填报。3.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附件2 保险业视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 号: 612-2表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 国统字(2013)56号 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2013 年 有效期至: 2014年6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保险业视同法人单位,具体包括保险公司下属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 2.报送日期:2014年2月28日24时前填报。 3.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附件3 保险业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 号: 612-3表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 国统字(2013)56号 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2013 年 有效期至: 2014年6月
说明:1.统计范围:保险业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单位。 2.报送日期:保险业产业活动单位2014年2月28日24时前填报;各保监局2014年3月20日24时前填报。 3.单位类别:1法人单位本部,2法人单位分支机构。该项统一填2。 4.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附件4 金融系统视同法人单位普查表(PDA用)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金融系统视同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普查员2014年3月31日前利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通过无线网络或在乡级普查机构通过统计内网报送到指定服务器中。 3.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附件5 金融系统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PDA用)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金融系统产业活动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普查员2014年3月31日前利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通过无线网络或在乡级普查机构通过统计内网报送到指定服务器中。 3.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附件6 主要指标解释 101 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102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填写时要求依据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使用规范化汉字,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08 底册顺序码 由14位数字和字母组成,前6位为区划代码;第7、8位为部门代码(BJ为保监会);第9到14位为单位顺序码。此项普查单位免填。 103 行业类别 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常用行业代码:6811人寿保险、6812健康和意外保险、6820财产保险、6830再保险、6840养老金、6850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6860保险监管服务、6891保险公估、6899保险保障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外表处和6920控股公司服务。 105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详细地址)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和区划代码。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第二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限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第三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代码为12位,精确到居(村)委会。可通过查询国家统计局网站进行填写。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06 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 指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和区划代码。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所有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单位均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单位免填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参照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填写规则。 第三部分:区划代码,单位所在地及区划(详细地址)。参照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填写规则。 192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填写。 1.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2.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3.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4.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5.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税金及附加”代替填报。 6.实收资本 指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 194 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 指非企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支出合计”项目填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填写本项。 年末资产 指非企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年末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填写本项。 20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2 开业(成立)时间 指企业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分以下几种情况填报: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4.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5.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203 联系方式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204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 包括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五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9其他”,并在登记注册号栏中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 机关级别,填报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盟);4.县(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填报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中,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205 登记注册类型 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2)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首先,对那些2007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13位更换为15位,则可根据注册号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206 企业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限企业法人单位填写。 1.国有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207 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208 营业状态 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限企业法人单位填写。 1.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3.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6.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 209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 210 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是,2.否。 211 机构类型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机构。 1.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5)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3)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5)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4)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5)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基金会:包括(1)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2)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7.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213 企业集团情况 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214 本法人单位的下级视同法人单位数 本项指标填写法人单位绝对或者相对控股的下一级视同法人单位总计数。保险公司总公司填写本项。 212 产业活动单位数 本项指标填写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总公司填写本项。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选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包括本部在内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总计数,并依次填写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保监发[2013]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