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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文 号:注建[1999]21号 发布日期:1999-9-6 执行日期:1999-9-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保证和提高执业人员基本素质。根据注册建筑师资格报考条件要求,申请人在取得必备的学历之后在参加资格考试之前,须完成一定的职业实践年限训练。现将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人员,必须在职业实践期内,按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完成职业实践训练。最少职业实践时间不应少于700个单元(每单元相当于8个工作小时)。 二、经过评估合格的学校,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的个人,可相当于已取得250单元职业实践;取得建筑学博士学位的个人,可相当于已取得470单元职业实践。其它时间可取得第一、二、三类别中的任何项。 三、未经评估合格的大学毕业生及其它相关专业人员,在参加考试前实践总年限应满足报考条件要求,同时不得少于本标准所要求的实践单元。 四、职业实践单位可累积计算,每完成一定的数量单元,应由职业实践人员如实填写《职业实践登记手册》(见附表二)。并经指导人员签字证明。 五、各类实践达到标准后,方可报名参加执业考试。各地方管委会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应按规定查明报考人员是否达到实践标准。 六、职业实践项目应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该申请人的各项职业实践过程中的指导的监督。 七、《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发,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委会领取《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及相应的编码,在取得学历前的实践培训均不得计入本职业实践培训范围之内。职业实践期内如有工作调整,应主动向新聘单位备案,另行确定指导人员。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对99年底以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其职业实践要求按下列方式办理: 1.1999年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考生,其职业实践单元可从96年起补填,待全部考试合格后第一次注册前,送地方委员会审查。 2.2000年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考生,应提供已完成不少于250单元的实践证明,其余实践单元应在全部考试合格后,第一次注册前补齐。 3.2001年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考生,应提供已完成不少于470单元的实践证明,其余实践单元应在全部考试合格后,第一次注册前补齐。 4.2002年及以后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考生,必须完成各类实践标准。 职业实践标准是执业制度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管委会一定要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 附表: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 ---------------------------------------------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注建[1999]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