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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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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印发给你们,本标准为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

  
  1总则
  
  1.1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坚持积极推进地区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好优良城市环境。
  
  1.3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广告标志、城市照明、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1.4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公安、工商、民政、国土、房产、交通、水利(水务)、文广、环保、旅游、园林和绿化、供电、邮政、电信、铁路、港口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标准,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5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1.6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印发的《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苏府〔2002〕108号)同时废止。
  
  2建(构)筑物
  
  2.1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符合街景规划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建筑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建筑造型和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及空间景观相协调,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美观。
  
  2.2城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的风格特色和粉墙黛瓦的苏州传统民居风貌,并设置专门标志,周边控制地带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2.3古城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及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住宅楼应采用坡屋顶形式。
  
  2.4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2.5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应保持整洁,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外部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2.6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通透式,形式与色调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地方特色门饰。
  
  2.7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棚、空调外机的应当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
  
  2.7.1 临街建(构)筑物门窗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
  
  2.7.2 沿街遮阳(雨)棚应按路段统一式样、色调、规格和安装位置,下沿高度不低于2.4米,外挑长度不得超过1.5米,外端不得超出人行道,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更新或拆除。
  
  2.7.3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设置牢固安全,空调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小于2.0米。陈旧破损或已经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照街景规划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外机外罩或挡板予以遮挡,保持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2.8道路两侧与单位的临街分界,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隔离,高度应控制在1.6米以下,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地面整洁、美观,出现损毁和污染,应及时修复或清理。
  
  2.9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及外观形式应当统一并符合街景要求,同时设置工程概况告示牌。工地出口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并做到工地周边整洁,场内施工机具和建筑材料堆放有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排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2.10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2.0米以上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2.11待建地块应设置2.0米以上实体围墙,形式应符合街景要求。对于近期未计划开发的地块,应进行临时绿化,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好、整洁。
  
  3城市道路
  
  3.1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井盖无缺损并与路面标高一致,出现松动、破损、丢失时,应及时加固、补齐和归位。
  
  路面出现坑凹、网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人行道板、路牙完好无残破污损,排水沟(管)和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
  
  3.2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醒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的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经批准设置的道路内停车场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应当定期清洗维护,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3.3市区不得新设架空管线(供电线、电信线、有线电视线),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原有的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应及时清除。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4城市中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容貌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污损路面。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及流散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或者飞扬。
  
  3.5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时,应在期限内完成施工。
  
  施工现场应当在批准占用的区域内采取封闭围挡措施,设置工程概况告示牌和昼夜警示标志。
  
  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和物料等应堆放整齐,作业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理,毁坏的路面应及时修复,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3.6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设场外摊,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3.7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非机动车修理、餐饮、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时限内规范经营,设置标识或统一式样,并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3.8市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汽车、摩托车修配,无铝合金(塑钢)、石材、木器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服务店。
  
  4公共设施与公共场地
  
  4.1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亭、交通检查亭、电话亭、安全护栏、隔离栏(墩)、消防栓、公共信息栏、画廊、垃圾筒(箱)、废物箱、标志牌、门牌等专用设施,应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标识明显,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2公交候车站、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画廊、公共信息栏等在建筑造型上应特色鲜明,样式、材料、色调应兼顾区域建筑特色统一设计、建造。
  
  4.3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地铁(轻轨)、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天桥、地下通道、城市隧道等公共活动场地,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无乱涂乱贴。
  
  4.4在公共场地(包括区域)举办宣传、展销、促销、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4.5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置应当符合标准,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停车处。已配建的停车场(点)不得停用或者挪作它用。
  
  5园林绿化与城市水域
  
  5.1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计应符合建设部和江苏省相应技术规范。
  
  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小游园等绿地建设布局合理,街头绿化小品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城区内绿地无单处面积大于1平方米以上的泥土裸露。
  
  市区应因地制宜搞好建筑、驳岸、高架道路和桥梁等垂直绿化,增加城市绿量。
  
  5.2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应突出城市特色,展示城市风貌。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草坪、花卉、藤本、水生等各种植物,适当点缀园林建筑小品、雕塑和水景。
  园林小品和园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清澈,无杂物漂浮。
  
  5.3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均匀,无缺株死株,无病虫害,无危树危膀,不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保障车、人通行安全。
  
  5.4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无明显缺株现象,无积存垃圾和杂物,树叶无积尘。种植、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运,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5.5古树名木应进行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养护、复壮。
  
  5.6城市绿地内无经营摊点,无晾晒、吊挂物品。
  
  5.7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流畅,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水面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无影响生态景观的水生植物等。
  
  5.8城市水域岸坡应进行绿化,岸坡保持完好,无缺损,无废弃物堆积,无绿化破坏现象。
  
  5.9在临河、驳岸设置和扩建排水(污)口或者改变排水(污)口位置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河驳岸的排水(污)口应当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已经形成污水截流系统的区域,临河建筑的各种污水应当引入污水截流管网。
  
  5.10临河建筑应保持整洁,其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古城保护风貌和河道景观要求相一致。沿河围墙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采用绿篱。
  
  5.11经批准在河道保护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者堆放物料的,应设置围栏并不得破坏临河建筑景观,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并恢复原有地貌。
  
  经批准设置的阻水障碍物,建设工程结束时应按规定期限清除,恢复河道通畅。
  
  5.12城市河道内各类船只应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生活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定点倾倒,不得排入水体。
  
  市区河道内不得停泊住家船只,不得停泊船只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
  
  5.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沿河护栏、绿化设施、各类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6广告标志与城市照明
  
  6.1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功能、地区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展示科技水平。
  
  6.2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等)内外侧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和玻璃橱窗等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6.3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标牌、标志或标贴),应与该建(构)筑物的造型、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轮廓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单位、具有传统风貌和艺术特点较强的建筑物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其他附属设施。
  
  6.4临街建(构)筑物招牌广告应统一规划,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口以下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牌,不得多层设置。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招牌广告不得使用喷绘布制作。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物业管理应按照一幢一牌和统一设置的要求规范设置户外共同招牌。
  
  6.5道路两侧灯箱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悬挑式灯箱广告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路牙,底端离地面不得低于2.4米;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立面设置垂直灯箱广告应为霓虹灯,路灯杆上无灯箱广告。
  
  6.6各类布(条)幅、气球、气模、空飘物、悬挂实物、广告彩旗等临时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
  
  6.7公共汽车的车身广告要简洁明快、美观大方,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不得设置广告。广告制作不得采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6.8路名牌、楼牌、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整齐、齐全、完好和醒目。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文字规范,用语准确,汉语拼音以及配套引用外语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保持整洁、醒目。
  
  6.9户外灯箱广告、店牌店招和标志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保持安全、整洁,灯饰完好。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临街建筑物不得设置垂直广告。
  
  6.10城市功能照明应与城市景观照明统一规划设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市区道路装灯率应达到100%,广场、公园、码头、车站等公共区域装灯率应达到95%以上,亮灯率不低于95%。照明灯具的式样、形式应与环境相协调,简洁美观,并保证设施完好。
  城市景观照明应当重点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主要旅游风景区等人流量相对集中的公共区域。
  
  6.11市区景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周边环境相协调,能体现夜间景观照明的特征、效果及功能,兼顾白天的视觉美观,并保持照明设施完好、整洁。
  
  市区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得影响交通及航行安全,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
  
  6.12城市照明设施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光源,做到高效、节能,确保功能良好、开闭正常。
  
  7居住小区
  
  7.1城市居住小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小区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详细规划要求,小区容貌与周边容貌相协调,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7.2小区内建(构)筑物外墙、雕塑及各种建筑小品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明显脱落和污迹,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建筑、雕塑及建筑小品应大小适宜、合理布局,与周围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7.3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整洁、卫生,无乱搭乱建、占道设摊经营、堆放杂物等,路边排水沟畅通,无堵塞,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7.4居住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无明显污迹。
  
  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报刊亭、邮箱、电话亭、阅报栏、变电箱、各类杆线布局合理、整洁完好。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衣物,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乱堆乱放。
  
  7.5小区绿化植物应生长良好、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绿化植物上无乱拉乱挂,绿化围栏应保持良好、整洁。
  
  7.6小区内水体应保持清洁,无明显水面漂浮物,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7.7小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及时清完,保持小区内卫生整洁。
  
  小区住宅不得擅自开设门窗、改变门窗形式和位置,确需开设和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符合规划、消防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7.8小区住宅不得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
  
  7.9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及时清除。
  
  8环境卫生
  
  8.1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及时清除路面积垢,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8.2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公共厕所等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并定期消毒,保持设施干净整洁,不得污染环境,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8%,运转正常。
  
  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环卫设施应整洁美观,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废物箱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并设有明显标识。
  
  8.3单位、商店、居民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
  
  8.4垃圾转运站无散落垃圾,保持场地整洁,不污染周围环境,垃圾产生的渗沥液应就近排至污水管网或运送至污水处理厂(场)。
  
  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袋装化、密闭化、机械化,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
  
  8.5运输垃圾和粪便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实行密闭运输。运输生活垃圾、粪便和水上漂浮物的船只,应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
  
  8.6城市公共厕所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设置醒目标志和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新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一类以上公厕,移动厕所根据需要设置。所有公厕应当配备专人管理,粪便废物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
  
  8.7车辆清洗站应布局合理,与周边风貌相协调。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进出口及作业场所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占道冲洗车辆,不得损坏、污染道路,不得损害城市绿化。
  
  8.8市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按要求与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保持责任区周边环境整洁。城市道路、街巷、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地面无烟头、纸屑、瓜皮果壳等废弃物。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印发给你们,本标准为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

  
  1总则
  
  1.1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坚持积极推进地区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好优良城市环境。
  
  1.3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广告标志、城市照明、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1.4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公安、工商、民政、国土、房产、交通、水利(水务)、文广、环保、旅游、园林和绿化、供电、邮政、电信、铁路、港口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标准,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5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1.6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印发的《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苏府〔2002〕108号)同时废止。
  
  2建(构)筑物
  
  2.1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符合街景规划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建筑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建筑造型和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及空间景观相协调,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美观。
  
  2.2城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的风格特色和粉墙黛瓦的苏州传统民居风貌,并设置专门标志,周边控制地带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2.3古城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及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住宅楼应采用坡屋顶形式。
  
  2.4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2.5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应保持整洁,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外部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2.6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通透式,形式与色调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地方特色门饰。
  
  2.7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棚、空调外机的应当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
  
  2.7.1 临街建(构)筑物门窗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
  
  2.7.2 沿街遮阳(雨)棚应按路段统一式样、色调、规格和安装位置,下沿高度不低于2.4米,外挑长度不得超过1.5米,外端不得超出人行道,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更新或拆除。
  
  2.7.3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设置牢固安全,空调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小于2.0米。陈旧破损或已经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照街景规划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外机外罩或挡板予以遮挡,保持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2.8道路两侧与单位的临街分界,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隔离,高度应控制在1.6米以下,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地面整洁、美观,出现损毁和污染,应及时修复或清理。
  
  2.9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及外观形式应当统一并符合街景要求,同时设置工程概况告示牌。工地出口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并做到工地周边整洁,场内施工机具和建筑材料堆放有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排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07]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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