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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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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3]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7日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为实施《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涵盖所有专业类别,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涵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取得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同级别及以下级别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二、新《标准》有关内容解释
(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新《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是指按照“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不考核其是否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可提供注册证书认定其专业,其学历水平、职称等级、从业经历、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按新《标准》有关要求考核。
(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
新《标准》中所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五)专业技术负责人
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工程勘察项目中的某个专业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六)学历
新《标准》中所称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
(七)专业技术职称
1.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者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勘察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考核;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考核。
(八)专业设置
1.新《标准》“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专业设置,是指为完成工程勘察项目所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岗位”)。
2.非注册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应满足岗位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勘察10年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九)企业业绩
1.新《标准》中要求的企业业绩应为独立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
2.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须考核企业业绩;申请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的,不考核企业业绩。
(十)个人业绩
1.新《标准》中要求的个人业绩应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
2.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业绩可为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3.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业绩,应为该专业独立项目业绩。如,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时,工程物探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应为工程物探项目业绩。
4.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时,注册人员业绩总和应涵盖所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业绩类型。
(十一)申请工程勘察资质时,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只可作为1个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报。
(十二)新《标准》及本《实施办法》中所称近5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如:申报年度为2013年,则近5年业绩年限从2008年1月1日算起。
(十三)新《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十四)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企业从事工程钻探、凿井业务时,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十五)工程勘察项目中的工程钻探、凿井业务需要分包时,应由承揽该工程勘察项目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劳务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企业对整个工程勘察项目负总责。
(十六)工程勘察企业从事地基与基础施工业务时,需取得相应施工资质。
三、申报有关要求
(十七)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申请勘察资质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材料要求见《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下同)。
(十八)下列情形按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1.具有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
2.具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资质,申请岩土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
(十九)下列情形按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1.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
2.具有工程勘察丙、乙级资质,申请对应的乙、甲级资质的。
3.具有三项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申请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
(二十)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二十一)企业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简单变更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事项,须重新核定其工程勘察资质,按重新核定要求提交材料。其中,企业发生吸收合并、整体改制的按《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相应申请事项提交材料。
(二十三)企业工商注册地从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变更至另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按跨省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甲级资质企业申请跨省变更的,应由迁入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企业申请跨省变更的,由迁入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四)申报材料说明及要求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4.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5.如实行资质电子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另行制定。
四、过渡期有关规定
(二十五)自新《标准》颁布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
(二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按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
(二十七)过渡期内,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工程勘察资质的,按新《标准》执行。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满足原《标准》的条件下,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标准》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作废。
(二十八)过渡期内,企业需延续工程勘察资质,或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十九)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须于2015年1月31日以前,按新《标准》提出资质换证申请,并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申报材料清单》中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3.《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附件1
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申报材料申请事项
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吸收合并
(整体改制)
跨省变更简单变更劳务 资质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9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0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11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附件3)
13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4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1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1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17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8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9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20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附件4)、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21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2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注:1.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2.以上材料中涉及名称(跨省)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变更记录;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吸收合并的还应提供被吸收企业注销证明;
3.升级事项中,带*的材料,除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外,其他事项无需提供。

附件2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申报企业: XXXXXXXXXXXXXXX(公章)
填报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填表须知

一、《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系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专用表格。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格式规范,不得涂改。
三、申请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时需提交本表,为便于档案管理,申请企业所提交的申请表必须和标准申请表的规格一致,纸张应为A4纸。申请表应与附件材料分开,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统一收集在附件材料中。
四、申请企业应按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需提交表中未列出的内容时,可在附件材料中说明。各页如纸张不够,可加附页。
五、申请企业填报材料必须真实,审查部门所做结论必须客观、明确,如有虚报、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企业

名称

此次

申请内容

现有资质等级范围

首次申请□ 升级□ 增项□ 延续□ 重新核定□ 吸收合并□ 整体改制□ 跨省变更□ 其他□

指标
类别

序号

考核指标

审查标准

审查

认定值

达标情况

综合
指标

1

注册资本

2

机构章程

------

------

3

资质证书

------

------

4

办公场所或房屋租赁合同

------

------

5

其他(改制证明、设备等)

人员
指标

6

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

7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业绩
指标

8

工程业绩

诚信
记录

1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是□ 否□ 核验人签字:

(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

负 责 人(签字):

初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1.初审部门印章应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2.本表诚信记录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经初审部门审查后,不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由初审部门在有效期内保管;综合、人员和业绩指标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

本人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申请情况


首次申请□ 升级□ 增项□ 延续□ 重新核定□

吸收合并□ 整体改制□ 跨省变更□ 其他□

工程勘察资质类别及等级

□ 综合资质

□ 专业资质:

□ 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 劳务资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总工程师

学历

职称

工程勘察工龄

所学专业

执业资格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企业上级主管

隶属关系

(国资委、地方、其他)

最早成立时间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资本(万元)

60岁及以下工程勘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情况

人员总数: 人

其中:

1.注册人员: 人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

3.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

4.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

5.技术工人: 人


注:本表有关人员情况的栏目均按企业实际人员情况填写。

二、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表

姓名

学历

职称

所学 专业

执业

资格

工程勘察工龄

身份证号



注:本表中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从事工程勘察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

姓名

年龄

从事

专业

注册专业及

等级

注册证书号

(执业印章号)

是否离退 休

身份证号码

本人

签名


注: 1.本表中的注册人员为与所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相关的人员,与所申请工程勘察资质无关的人员可不必填写;
2.本表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顺序填写;
3.本表中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从事工程勘察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年龄

职称

学历

所学

专业

所在专业技术岗 位

工程勘察工龄

身份证号码

本人签名

岩土工程或岩土工程(分项)

主导专业

非主导专业

水文地质勘察

主导专业

非主导专业

工程测量

主导专业

非主导专业



注:1.本表中的人员为与所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相关的人员,与所申请工程勘察资质无关的人员不必填写;
2.本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先主导专业后非主导专业顺序填写;
3.本表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五、从事工程勘察专业技术工人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专业技术岗 位

身份证号码

本人签名



注:本表中的人员为与所请工程勘察资质相关的人员,与所申请工程勘察资质无关的人员不必填写。

六、企业业绩

序号

工程勘察类型

工程勘察项目名称

项目

所在地

项目规模

等级

项目规模指标

工作起止时间

建成

时间

备注

岩土工程或岩土工程(分项)

水文地质勘察

工程测量


注:1.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对企业业绩有考核要求的需填写此表;
2.项目规模等级、项目规模指标按新《标准》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填写。

七、技术装备概况

序号

技术装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性能用途

备注


八、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一览表

序号

姓名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

起止

时间

本人在工程勘察中所起作用

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企业及资质等级

工程项目

所在地

完成工程项目勘察企业所属省市或部门

甲级项目

乙级项目

丙级项目


注:1.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个人业绩的需填写此表;
2.本表中业绩应与“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填写内容一致。

九、企业简历

企业名称变化:

企业资质变化:



附件3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学历

所学专业

所在专业

技术岗位

技术职称

毕业院校及 毕业时间

工作简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所在专业技术岗位

证明人及电话

本人完成主要勘察项目概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等级及指标

起止

时间

本人在工程勘察中所起作用

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企业及资质等级

证明人及电话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以上关于我本人的基本信息及其业绩如有虚假,本人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本人签字:

注:申报企业必须对此材料真实性负责

附件4
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工程规模及

复杂程度

工程

勘察

起止

时间

主体工程勘察

主要内容


注:申报企业必须对此材料真实性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市[20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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