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供热计量工作,我部编制了《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总结经验,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八日 供热计量技术导则 (2008年10月) 目录 1总则 2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 2.1 一般规定 2.2 热源、热力站节能与热计量改造 2.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 3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建筑物热计量设计 3.3 户内热计量设计 4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户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设计 5计量与节能调控装置安装 5.1 热量表 5.2 热分配计 5.3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5.4 水力平衡阀 5.5 气候补偿器 6供热计量系统调试 附图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指导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工作,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集中供热系统中热源和热力站、新建居住建筑采暖系统、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公共建筑采暖系统的热计量设计和改造。 1.0.3本技术导则中的供热计量是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集中供热热源、热力站的热水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1.0.4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1.0.5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对于围护结构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进行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 1.0.6应用本技术导则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 2.1一般规定 2.1.1新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集中供热系统(包括: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采暖系统)的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达到供热系统节能要求。 2.1.2集中供热系统应实行热源、热力站、建筑物和热用户的全系统供、用热量计量。 1.热源热计量是在热源出口处设置热计量装置,计量热源供出的总热量,作为供热企业进行成本核算的依据。 2.热力站热计量是在热力站设置热计量装置,计量热力站供出的总热量,作为热力站和热源、热力站和建筑物热用户进行热量结算的依据。 3.建筑物热计量是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或在建筑物总供热管道上设置热计量装置,计量建筑物的总用热量,以此作为建筑物热量结算和建筑物内各用户分摊的依据。 2.1.3新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在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物热力入口安装水力平衡、气候补偿等调控装置。 2.2热源、热力站节能与热计量改造 2.2.1热源、热力站的节能及热计量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并符合下述基本要求: 1.新建或改建锅炉时,应选用高效率节能锅炉,并应按系统实际负荷需求和运行负荷规律,合理配备锅炉容量和数量,如选用燃气(油)锅炉,其燃烧器宜具备自动比例调节功能,并同时具有调节燃气量和空气量的功能。 2.燃气锅炉改造时应考虑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热源或热力站进行节能和热计量改造时,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原循环水泵进行校核计算,确定是否需要更换水泵,以满足建筑物热入口资用压差和系统调节特性的要求。 2.2.2热源和热力站应在热力出口(一级网、二级网供水侧)安装热量计量装置;为计量热力站总热量及换热损失等,其一级网回水侧也应安装热量计量装置(有关热量表设计选型要求参照第三章3.3.3、3.3.4条款执行)。 2.2.3热源、热力站需增设或完善调节手段,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 1.热源和热力站应增设水泵变频装置,以满足供热系统变流量需求。 2.热源或热力站应安装气候补偿装置,使供热量根据热负荷的变化自动调节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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