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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2006]7号
发布日期:2006-2-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