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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化工部 文 号:[90]化生字第572号 发布日期:1999-9-21 执行日期:1999-9-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各大化工化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8月25日发布的第14号令《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转发给称们。请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下属企事业单位认真学习,保证计量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细则》规定,1986年7月23日化学工业部发布的《化工系统贯彻<计量法>实施办法》第七章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凡违反《计量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和费用,应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规定执行。” 关于转发《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通知 化工部 [90]化生字第5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