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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转发蚌埠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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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蚌政办[2002]53号

发布日期:2002-7-1

执行日期:2002-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蚌埠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试行)》已经第81次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一日

  蚌埠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 2002年6月)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每亩1200元执行。青苗补偿费按每亩600元执行。

  2.土地补偿费按前三年亩均产值的8倍执行。

  3.征用土地涉及当季蔬菜生产的地块和政府原确定的专业蔬菜村(队)的土地,统一按一般耕地标准给予补偿。

  4.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的90%执行。

  5.兴办乡镇村企业、集体公益事业等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按《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偿标准

  1.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5倍执行(详见附表一)。

  但征用土地每亩的安置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农民土地被征后,剩余耕地不足人均0.3亩,应及时办理“农转非”手续。对生活无出路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低保政策,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应与积极兴办企业和创设新的就业岗位相结合,所在地政府应予积极支持和鼓励。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1.征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依据不同结构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

  2.调整充实附着物补偿范围和标准,详见附表二、附表三-1、附表三-2.

  3.征用有大棚设施等保护性生产的土地,青苗补偿费按每亩1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大棚按照材质不同作为地面附着物分别予以补偿。(详见附表三-2)

  4.使用收回“农转非”剩余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按“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60m2的原则,执行城市房屋拆迁办法。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5.征用土地涉及树木补偿时,仅对房前房后和道路、沟渠两侧胸径达5厘米以上的树木进行补偿,胸径5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耕地上的树木符合市、县林业业部门规划的,按标准予以补偿,不符合规划的不予补偿。(详见附表四)

  6.征地涉及乡村集体企业厂房拆迁的,按评估现值予以补偿,涉及拆迁水利工程设施的且征地后仍需使用的,由用地单位予以修复。

  7.村庄整体拆迁涉及生活供水、供电和道路设施的,按现规模的建设成本费给予补偿。

  8.征用农民宅基地,原村民小组无宅基地来源的,由村委会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建设新的居民小区。建设小区的费用从征用宅基地的补偿费中支付。

  9.因征地拆迁农户住房的,给予每户搬家费及过渡费1500元。  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征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征地过程中涉及到国家有关税费缴纳的,应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国家规定的特殊用地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过去本市有关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实行前已批准征用集体土地或已实施征迁补偿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关于转发蚌埠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蚌政办[20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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