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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95]汇管函字第197号 发布日期:1995-12-4 执行日期:1995-1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现将财外字(1995)250号“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因公出国人员在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相当200美元等值的外汇,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预算外非贸易非经营性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由组团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没有组团单位的,由派出人员单位的财务部门办理。有关财务部门要单独填制“售汇通知单”并在“用途”栏内填写上“因公出境个人自费购汇”字样。各地外汇管理局在办理审核时应在出国任务批件(原件)上注明“因公个人已购汇”字样。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兑付。 三、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持出境任务批件(原件),指定银行在批件(原件)上注明“因公个人已购汇”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各有关财务部门、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对待“个人购汇”问题,加强管理,防止个人一年内多次购汇的现象发生。 附件: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略) 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95]汇管函字第1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