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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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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审查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广播电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广告审查包括内容、声音、画面、文字、旁白与播送时段。
  
  第 3 条
  
  广告内容有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不予许可。
  
  第 4 条
  
  广告之声音、画面不得有足以伤害公众听、视觉之情形。
  
  第 5 条
  
  广告之文字、旁白应力求净化,避免粗俗不雅之文词。
  
  第 6 条
  
  广告之许可,得视其内容,限制播送之时段。
  
  第 7 条
  
  播送电台或广告制作业者,对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得准用本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复审。
  
  第 8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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