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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排污收费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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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排污收费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自治县)、防城港区环保局(办):
  
  为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1)环监字第262号《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经研究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一、水域功能区未划定的地、市、县,在征收第二类污染物排污费时,暂按《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计征超标准排污费,已划定水域功能区的按其类别执行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相应级别计征超标准排污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划定保护区的,保护区的水质必须满足相应的标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对现有的排污单位排入保护区的第二类污染物一律按《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计征超标准排污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地区,也应同时根据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
  
  二、水域功能区未划定的,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尽快划分所辖水域功能类别并报送我局,经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区域没有划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我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排污收费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桂环监字[19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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