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 年第2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 年第3 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月 小时 一类 670 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580 4.5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520 4 各县级市 四类 460 3.5 各县、自治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