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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桂政发[2004]45号 发布日期:2004-9-9 执行日期:2004-9-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明确2005年我区政府采购范围,规范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2005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及标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与投诉。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 三、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没有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不得安排政府采购支出。 四、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经依法认定资格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五、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治区本级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由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市、县是否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地方,其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七、限额标准以上的非集中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九、凡是达到本《目录及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各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目录及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十一、本《目录及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布。 十二、各地、各部门对《目录及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类。 (1)交通工具:各种公务用机动车辆、船舶; (2)电器设备:电视机、空调;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数码设备、摄影、摄录器材、多媒体设备、印刷设备、PC服务器、网络设备及系统集成、视频会议设备、会议表决设备等; (4)办公家具; (5)电梯设备; (6)锅炉设备; (7)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 (8)发、配电设备; (9)计划生育仪器设备; (10)通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化验设备; (11)通用教学设备:仪器仪表、多媒体电教室、语言学习系统、校园网设备、学校专用家具; (12)广播电视、灯光音响仪器设备; (13)消防通用设备; (14)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 (15)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 (16)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17)通讯设备; (18)农业、畜牧、水产使用的仪器设备; (19)其他通用设备。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水利、防洪、交通建设工程; (5)市政建设工程。 3.服务类。 (1)车辆保险; (2)车辆维修; (3)车辆加油; (4)通用软件。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类。 (1)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疫苗; (2)具有特殊用途的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图书、教材、教学模型、文体器材用品等; (3)具有特殊用途的医疗器械: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口腔科设备、消毒和灭菌设备等; (4)消防部门装备的专用设备; (5)公、检、法、司等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警察装备、检查诉讼专用、法庭内部专用、监狱专用等涉密设备; (6)体育专用设备及器材; (7)交通管理专用设备: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8)文艺专用设备及器械:乐器,道具; (9)海洋、气象研究专用设备; (10)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 (11)公务服装。 2.工程类。 (1)本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3.服务类。 (1)会议接待; (2)印刷; (3)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4)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等服务; (5)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专项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千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 地市级: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千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 县(市、城区)级:单项金额在2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2千元但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自治区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地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城区)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l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 地市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 县(市、城区)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具体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04]45号 |